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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石家庄市政府
【发文字号】 石政办函[2010]78号
【颁布时间】 2010-07-15
【实施时间】 2010-07-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5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石家庄市2010-2011年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实施方案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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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1.楼底村:占地面积1845.03亩。其中农用地面积约1074.33亩(含基本农田366.2亩)、建设用地面积约770.7亩。规划定位为居住、商业金融各文化娱乐用地。
  
  2.徐家庄:占地面积600亩,规划定位为商业用地。
  
  3.南高营:占地面积9078.7亩。其中农用地面积约5911亩(含基本农田4485.4亩)、建设用地面积约3167.7亩。规划定位为居住、商业金融、文化娱乐和体育用地。
  
  4.北高营:占地面积2604.4亩。其中农用地面积约1383.4亩(含基本农田856.4亩)、建设用地面积约1221亩。规划定位为居住、商业金融用地。
  
  5.前进村:占地面积898亩。其中农用地面积754亩(含基本农田502亩)、建设用地面积约144亩。规划定位为居住用地。
  
  6.肖家营:占地面积约3351.80亩,其中:农用地面积约1951.1亩(含基本农田232.2亩)、建设用地面积1400.7亩。规划定位为居住、商业金融、教育科研用地。
  
  四、实施步骤
  
  (一)第一阶段为动员准备阶段,时间为7月15日-7月31日。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着重清理违法占地,核实已批项目占地及各村已批周转用地情况。市城乡规划局核实控制范围内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出具片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和土地规划储备红线图,确定可征收土地范围,建立大片区规划储备村庄台账。市国土局起草政府通告向社会公布土地控制范围。相关县(市)、区召开大片区土地征收储备工作动员大会。
  
  (二)第二阶段为组织实施阶段,时间为8月1日-12月31日。其中:
  
  8月1日-9月30日,辖区政府组织国土资源分局对大片区控制范围内的土地进行摸底调查;对条件相对成熟的地块,辖区政府牵头、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参加,与相关村委会洽谈收储事宜。
  
  10月1日-11月30日,辖区政府牵头,市建设用地服务中心、市地产集团会同县(市)、区国土资源分局与各村进行沟通,完成土地地籍调查、测量及地上附着物确认,并拍摄影像资料,以村为单位建立台账及档案。
  
  12月1日-12月31日,市国土局与试点村签订收储协议,报市政府批准后由市国土资源局按照法定程序对地块进行征地手续办理。
  
  五、责任分工
  
  (一)市国土资源局:负责调查控制范围内的土地利用情况及提供调整后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对范围内的土地进行地籍调查,与省国土资源厅沟通落实先征后转的征地模式;落实征地指标及实施被征地村的安置补偿工作。建设用地服务中心负责与被征地村进行安置补偿的洽谈,组卷报批。市地产集团做好资金保障,及时收储,纳入土地储备库。
  
  (二)市城乡规划局:按照红线图的范围核实控制范围内项目规划审批,并出具片区范围内控制性详细规划及明确可开发项目、合村并建项目的选址,配合国土部门对拟报征地块出具征地红线图及宗地用途,核实片区内项目规划审批情况,对成熟地块出具规划条件。
  
  (三)辖区政府:相关县(市)、区政府作为第一责任人,负责本辖区内的土地利用现状的调查摸底、补偿安置及群众工作;做好大片区收储的宣传工作,确保社会稳定,组织国土部门与村委会洽谈收储补偿事宜。
  
  (四)市地产集团:负责对征收范围内地块的资金补偿、手续跑办、招商引资等,并配合其他部门做好相关工作。
  
  六、保障措施
  
  (一)加强领导。市政府对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工作实行一把手负责制,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主要负责同志为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工作的第一责任人,主管负责同志为直接责任人。相关县(市)、区政府和市有关部门要将此项工作提上重要议事日程,作为一项重点工作,细化工作方案,量化目标分解,把任务落实到具体人头和岗位,把时限细化到到星期和每个工作日,加强协调,强化调度,快速推进,强力落实。相关县(市)、区政府要抽调经验丰富、工作能力强的干部组成专门班子,现场办公,一线协调,逐村研究,全程做好试点村从规划、拆迁、征地、收储到居民回迁的各环节工作,深入细致地做好群众工作,确保按时保量完成大片区土地规划征收储备任务,切实维护社会稳定,使广大人民群众享受到城市建设带来的实惠。
  
  (二)严明政策。要认真落实冀办发〔2010〕4号、冀国土资发〔2010〕7号文件要求,对大片区土地储备范围内的土地,依据法律规定享受城中村改造政策和新民居建设政策。改造完毕的土地统一纳入土地储备库。对确定实施片区范围内的土地进行规划控制,在土地没有完成农用地转用前,不允许改变土地利用现状,不得进行任何项目开发和建设。实行给被征地村预留发展用地政策,村发展用地采取村委会按项目申请、国土部门核实、逐步落实的方式进行,控制标准为除现有宅基地外,按照人均一分地的方式进行测算核定,对以前给予村周转用地的按此标准进行核减。村发展用地为工业、商业、旅游、娱乐等经营性用地的(商品住宅除外),根据村委会申请可采取划拨或公开出让方式供地;经村委会同意,将发展用地交由政府公开出让的,待公开出让后出让土地收益扣除相关土地成本和国家规定用途资金后,出让净收益返还给被征地村。红线征收储备补偿标准按集体土地征收区片价执行,特殊情况由市国土资源局上报市政府研究解决。对青苗和地上建构物、附着物补偿按石政办函〔2007〕27号规定予以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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