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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办发[2010]99号
【颁布时间】 2010-07-08
【实施时间】 2010-07-0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4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全市深入开展化工生产企业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三)进一步加强园区外企业的监管。积极推进园区外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以外现有保留的化工生产企业,在符合产业政策和排污总量不突破的前提下,允许进行改善安全条件、治理事故隐患和提高环保水平的相关技术改造,但不得进行扩大生产规模、增加生产品种的扩能改造;且建设该类技术改造项目时,在项目环评审批前,要按省有关部门规定进行事先报批。
  
  (四)进一步加快产业发展。化工产业是我市的重要支柱产业,要按照加快结构调整、加快科技进步、加强产业发展的要求,积极支持发展大项目和好项目,对科技含量高、市场发展前景好、环境污染小的企业和项目,优先安排用地计划和落实政策支持。对位于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内的企业,鼓励加大技术改造力度,完善安全和环保措施,做大做强优势产品和主导产品,开发和生产工艺技术成熟、附加值高、安全环保措施落实的新产品。
  
  (五)积极推进化工园区建设。进一步梳理界定我市境内化工园区(集中区)、化工点,制订进一步完善的措施和意见,报省有关部门认可或备案,以有利于我市化工产业的发展和科学布局。加强园区基础设施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要进一步加强科学规划,合理确定园区的产业布局,全面建成集中式污水处理厂及配套管网,新入区企业接管率要达到100%;要加快符合条件园区的集中供热、供电、供水、道路等设施的建设,满足企业的需要并努力为企业降低生产成本。园区要加快现有项目的实施进度,严格按照化工整治的要求,强化实施项目的技术规范、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具体要求,严格按照“三同时”的要求,落实在建项目的安全生产和环境保护的保障措施。聘请符合资质的机构科学测定园区的环境容量,按照环境容量的要求,合理审批和实施园区的项目。市盐化工园区、涟水薛行化工区、楚州季桥化工集中区要按省有关要求建立消防站和安全管理机构;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楚州季桥化工区和洪泽县化工集中区要加快区内现有居民的搬迁,确保安全距离达到规定要求;化工园区(集中区)边界以外新建居民居住区和生活服务业项目必须符合规划和相关规范要求。各化工园区(集中区)的公用工程建设必须达到省检查验收标准,有关批文必须完备。尽快启动市盐化工园区二期区域环评,为全市盐化工产业的发展创造必备条件。要大力发展现代物流业,大力为企业提供集中仓储、物流运输、配送等服务;大力发展现代服务业,为企业提供信息、科技、人力资源培训、财务管理等服务。
  
  (六)努力为企业提供项目服务。对新建项目和企业技术改造项目,市各有关部门要指导企业完善相关措施,并积极对上汇报,争取上级部门的支持。对需要事先征得上级部门同意的项目,市有关部门要积极征求上级部门意见,并出具征求意见的结果,书面通知市化治办、市有关投资主管部门和企业。
  
  (七)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管理程序。新建、技改、搬迁化工项目,由项目所在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项目由投资企业)向市政府提出进行项目投资情况论证的报告,报送市化治办,经市化治办组织市有关部门和专家就拟申报项目的产业政策、选址的相符性,拟采用工艺的合理性、先进性,拟采取的安全、环保措施情况等进行论证,形成论证报告报市政府,由分管市长批准后方可进入核准或备案、环评、安评等程序。相关程序要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执行。
  
  (八)严格我市化工项目空间布局。在已批准的淮安盐化工园区发展盐化工及相关重大项目;清河区、清浦区、淮阴区、盱眙县、金湖县和市工业园区不设化工园区,原则不再新上化工项目;市经济开发区、洪泽县、涟水县、楚州区只能在批准的化工园区内建设符合条件的化工产业项目。市西南化工集中区(含新港片区)、洪泽县化工集中区不再新建化工项目,只实施原有企业的改造提升项目。鼓励不设化工园区的县区将原化工企业向符合条件的化工园区搬迁,园区基础设施的建设费用和企业搬迁后地方税收留成部分的分配比例由相关县区协商解决。
  
  (九)建立化工专项整治的长效机制。
  
  1.积极推进企业开展清洁生产工作。对化工行业污染物排放不能稳定达标或污染物排放总量超过核定指标的企业,以及使用有毒有害原材料、排放有毒有害物质的企业,由环保部门实行强制性清洁生产审核,并向社会公布企业名单和审核结果;鼓励和推进化工企业开展自愿性清洁生产审核,提高清洁生产水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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