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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沪银监通[2010]151号
【颁布时间】 2010-07-07
【实施时间】 2010-07-0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1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转发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在沪各银行业金融机构(不含外资金融机构代表处):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要求,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在全国范围内组织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银监办发[2010]199号)转发给你们,并就有关事项补充通知如下,请一并遵照执行。
  
  为保证这次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顺利进行,上海银监局成立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张光平副局长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徐卫飞处长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信息处,具体负责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和督促工作。各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按要求高度重视此项工作,主要负责人要切实担负起本单位执法大检查的领导责任,分管领导做好专项安排,扎实开展好本项工作,保证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效。其中,在沪各法人银行业金融机构要成立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本机构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应按检查内容认真开展自查,并于2010年7月30日前将自查结果送达我局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自查结束后,我局将对辖内银行业金融机构进行抽查,被检查单位要做好配合工作。对自查和抽查中发现的问题,我局将严格按照法律法规和党纪政纪有关规定,坚持“自查从宽、被查从严”的原则严肃处理。
  
  特此通知。
  
  联系人:李倩,联系电话:38650150 。
  
  附件: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中国银行业监督管理委员会上海监管局
  
  二0一0年七月七日
  
  

  
  
中国银监会办公厅关于开展全国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通知
  
  (银监办发[2010]199号)
  
  

  
  各银监局,各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
  
  根据《国家统计局监察部司法部关于联合开展统计法和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贯彻执行情况大检查的通知》(国统字[2010]38号,见附件)的要求,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 等法律、法规和规章,中国银监会定于今年6月下旬至9月中旬开展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组织领导
  
  为保证这次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顺利开展并取得实质性成效,现成立银监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由王兆星副主席担任领导小组组长,刘春航主任担任副组长,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统计部,具体负责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的组织协调工作。各银监局要成立辖内银行业监管统计执法大检查领导小组,加强对辖内相关工作的组织领导和督促检查,各主要银行业金融机构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加强对大检查工作的领导和协调配合。
  
  二、检查对象
  
  银监会派出机构;各银行业金融机构,包括政策性银行、国有商业银行、股份制商业银行、中国邮政储蓄银行、城市商业银行、城市信用社、农村商业银行、农村合作银行、农村信用合作社,以及金融资产管理公司、信托投资公司、企业集团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和经中国银监会批准设立的其他金融机构。
  
  三、检查内容
  
  自2008年以来,银监会派出机构和各银行业金融机构执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统计违法违纪行为处分规定》、《银行业监管统计管理暂行办法》以及中国银监会制定的其他统计规章制度的情况。重点检查非现场监管报表、客户风险监测预警统计和助学贷款违约统计工作相关情况。
  
  (一)统计违法、违规行为及其查处情况
  
  1 .利用统计造假表、做假账的;
  
  2 .拒报、虚报、瞒报、伪造、篡改统计数据的;
  
  3 .超越权限、擅自公开发表统计数据和泄露统计信息的;
  
  4 .未经批准擅自组织实施统计调查或者变更统计制度的;
  
  5 .对拒绝、抵制篡改统计资料或编造虚假数据的统计人员进行打击报复的;
  
  6 .对本地方、本部门、本单位发生的统计违法行为失察的。
  
  (二)统计工作的组织领导和保障措施
  
  重点检查有关部门及其负责人依法领导统计工作,设置统计机构、充实统计力量,支持统计机构和统计人员行使数据汇总审核、统计报告和统计监督职权等情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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