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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发文字号】 厦府办[2010]145号
【颁布时间】 2010-07-06
【实施时间】 2010-07-0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3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厦门市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市国土资源与房产管理局关于厦门市汛期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紧急行动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二)排查实施阶段(2010年7月4日至8月20日)。各区政府按要求全面开展汛期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在8月20日前将排查工作成果报送市国土房产局。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派出的小分队也要尽快进驻对口的区,对排查工作进行技术指导和核查。
  (三)落实防灾措施和汇总上报阶段(2010年8月21日至8月31日)。按照排查确定的隐患和防灾措施,由当地政府督促防灾责任单位(责任人)全面落实地质灾害隐患防范措施。市国土房产局负责对各区上报的地质灾害隐患排查成果复核并上报省国土资源厅。
  
  四、排查工作领导和保障措施
  (一)市成立由市国土资源、水利、民政、建设、交通、铁路、教育、地勘等部门负责人参加的地质灾害隐患再排查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小组会议由市国土房产局牵头召集,负责研究部署全市排查工作,督促指导各地开展排查,协调、解决排查中存在的问题。领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国土房产局地质矿产管理处。
  各区也要根据各地实际,成立相应的领导机构和办事机构,组织领导开展本地区排查工作。
  (二)加强排查工作技术指导。厦门地质工程勘察院负责全市排查工作的技术指导。
  (三)加强部门间的配合联动。各级国土资源、水利、民政、建设、交通、教育、铁路等部门(单位)要加强配合协调和信息沟通,相互支持,共同做好地质灾害隐患排查工作。
  (四)做好舆论宣传工作。各级政府及其国土资源部门要加强对本次紧急排查工作的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形式多样的宣传活动,做到“电视有画面,广播有声音、报纸有文章”,引导广大群众自觉参与和支持排查行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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