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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河南省政府
【发文字号】 豫政办[2010]77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57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关于开展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实施意见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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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三)严格社会团体入会与收费管理。社会团体收取会费,应严格按照民政部、财政部《关于调整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民发〔2003〕95号)和《关于进一步明确社会团体会费政策的通知》(民发〔2006〕123号)的规定执行。除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外,严禁强制入会。完善行业协会会费标准形成机制,收取会费必须符合协会章程规定,会费标准必须经会员大会或会员代表大会民主决策。各级价格主管、财政、民政部门要对社会团体涉企收费项目、收费标准进行合理性审查,必要时组织听证,对不合理的涉企收费项目和标准予以取消和调整。
  
  (四)加快推进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脱钩。各级监察部门要组织协调有关部门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切实推动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做到组织分开、场所分开、工作分开、经济分开,切断政府部门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的利益联系,打破垄断,促进中介服务市场有序竞争。
  
  (五)认真落实收费政策。各级发展改革、价格主管、财政、工业和信息化部门要全面落实国家和我省的收费政策。认真贯彻《国务院关于进一步促进中小企业发展的若干意见》(国发〔2009〕36号),切实减轻中小企业税费负担。省减轻企业负担联席会议要进一步深入研究新形势下减轻企业负担工作,督促落实已出台的各项惠企政策。
  
  三、分步实施,扎实推进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
  
  此次治理和规范涉企收费工作,分摸底自查、集中清理和规范管理三个阶段。
  
  (一)摸底自查阶段。7月底前,各省辖市、省直各有关部门对本地、本部门(行业)涉企收费、社会团体入会和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与行政部门挂钩问题进行全面清查。从各项收费的收费依据、收费项目、收费对象及范围、收费标准、收费许可证、收费票据、收费资金的使用和管理等进行认真自查,取消违规设立的收费项目和制定的收费标准,纠正各种违规收费行为。
  
  (二)集中清理阶段。从8月初至10月底,省财政厅、发展改革委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对涉企收费逐部门、逐项进行集中清理审核,研究提出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具体意见,拟订涉企收费保留、取消、降低的具体意见,报经省政府批准后向社会公布。省监察厅要组织对挂靠政府部门的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存在的突出问题进行整改验收,积极稳妥地做好政府与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脱钩工作。
  
  各省辖市按照收费管理权限,对属市级管理的涉企收费进行集中清理审核,公布清理结果。
  
  (三)规范管理阶段。严格执行新增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需报经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同意的规定,定期向社会公布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各级价格主管、财政、审计部门要严格涉企收费登记制度、企业缴费登记卡制度,完善政府购买服务制度、收费公示制度、政府部门收费审计制度。各部门要加强内部收费管理和审计监督,完善自我约束机制,对照涉企收费中存在的问题查遗补缺,健全涉企收费管理制度,建立预防、监督、惩处相结合的长效机制。要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省监察厅河南省2010年“两转两提”和优化经济发展环境工作意见的通知》(豫政办〔2010〕32号)要求,在市、县两级推行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一费制”,规范涉企收费行为。
  
  四、加强检查,严肃查处加重企业负担的乱收费行为
  
  (一)切实加大对涉企收费的监督检查力度。各级价格主管、财政部门要切实加强对涉企收费的监管,组织开展涉企收费专项检查。重点对涉及企业收费较多的质监、出入境检验检疫、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交通运输、环保等部门收费开展检查,对发现的乱收费问题按照有关规定严肃查处,责令将多收费用退还企业,无法退还的违规收入收缴财政;开展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收费检查,规范行业协会、市场中介组织涉企收费秩序。各级民政、财政部门和社会团体业务主管单位要加强对社会团体会费的监督检查,坚决纠正强制入会行为。
  
  (二)积极开展减轻企业负担专项治理。各级监察部门要严肃查处涉企乱收费的违规违纪问题,督促、配合有关部门,按照十七届中央纪委第五次全会和全国纠风工作会议的部署,坚决纠正加重企业负担的不正之风,对情节严重、性质恶劣和顶风违纪向企业乱收费的单位,要严肃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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