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根据《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0〕16号)的规定,我委要求全市所有会计师事务所针对其设所条件、内部管理、会计信息、执业质量、职业道德、业务报备等方面共计59项内容开展自查工作,并向我委报送自查报告和自查表格。目前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工作已结束,现将有关情况通报如下: 一、自查工作的组织 根据《财政部关于组织地方财政部门开展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财监〔2010〕39号)的规定,我委拟定了《深圳市2010年会计信息质量检查和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实施方案》。2010年5月10日我委印发了《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深财监〔2010〕16号)。我委将《关于开展我市2010年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检查的通知》上传到我委和市注协的网站,利用市注协短信群发系统及时通知全市会计师事务所的合伙人或股东,要求他们根据文件规定组织开展相关自查工作,并于6月15日前完成自查工作和报送自查报告以及自查表格。 二、自查工作的总体情况 截至2010年7月1日,全市共有260家会计师事务所向我委报送了自查报告和相关自查表格,占全市会计师事务所总数261家会计师事务所的99.6%,尚有1家会计师事务所未报送相关自查资料。经统计,自查存在问题的事务所共计108家,占260家的41.54%,其中:执业质量控制方面存在问题的有122家次,内部管理及会计信息方面存在问题的有69家次,业务报备方面存在问题的有13家次,职业道德方面存在问题的有8家次,设所条件存在问题的有1家次。自查无问题的事务所共152家。本次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活动取得明显的效果,在我市注册会计师行业内产生了积极的影响。 从会计师事务所报送的材料来看,我市绝大多数会计师事务所都能按照我委的要求认真开展自查工作。主要体现在以下方面:一是会计师事务所安排专人负责自查工作的落实;二是会计师事务所能按照法律法规以及审计准则和会计准则的相关规定,对会计师事务所里的规章制度和业务档案等方面实施较为全面的自查;三是会计师事务所对自查发现的问题进行及时整改,完善会计师事务所的内部规章制度,提高执业风险控制,规范执业行为。 三、我委对2009年新设立会计师事务所的巡查情况 在各会计师事务所自查期间,为进一步加强对新设立的会计师事务所的监督力度,促使其加强内部管理与控制,增强风险意识,提高执业质量,我委监督处、会计处组成了联合巡查组,对我市2009年新设立的10家非证券资格会计师事务所进行了巡查。巡查采用询问、观察、审阅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制度和有关文件资料,抽取部分审计档案审查工作底稿等方法开展相关巡查工作。对巡查中发现的问题,巡查人员及时给予指出,并要求事务所相关负责人给予关注和整改。 四、存在问题 通过会计师事务所自查和我委巡查发现,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存在以下问题: (一)执业质量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的编制不够规范。主要表现如下: (1)工作底稿装订较为零乱,缺乏严密的逻辑顺序和清晰的勾稽关系; (2)未编制索引编号及顺序编号; (3)工作底稿的内容填列不全,法律文书要素不齐全。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重要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主要表现如下: 没有执行银行存款余额函证程序,对应收账款余额未函证或实施替代程序,也未实施对存货的监盘、收入的截止性测试和分析性复核程序以及对销售成本的倒轧测试等重要的审计程序,没有获取相关的审计证据,审计程序履行不到位。 3.部分会计师事务所的风险导向审计程序未能有效实施。主要表现为执行审计业务过程中基本不做或越过风险评估程序,直接实施质性测试程序。 (二)会计师事务所内部质量控制方面。 1.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内部制度可操作性不强。部分会计师事务所虽然制定了内部管理制度,但由于制度规定的内容较为简单,指导性并不强。 2.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底稿的复核质量有待提高。部分会计师事务所复核工作做得不够全面和完整,主要表现在: (1)工作底稿中未能反映出清晰的复核轨迹,各级复核仅限于签名,没有明确表示复核意见; (2)复核流于形式,采用固定格式和固定内容,没有针对具体项目提出具体的复核意见。个别所出现试算平衡表与审定报表不符情况。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