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成都市政府
【发文字号】 成办函[2010]157号
【颁布时间】 2010-07-05
【实施时间】 2010-07-0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成都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市)县政府,市政府各部门: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七月五日
  
  

  
  
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准化建设实施方案
  
  

  
  为加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工作,确保全市各类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规范有序运行,现就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标准化建设制定以下实施方案。
  
  一、工作目标
  
  严格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要求,以依法服务、规范服务、高效服务、便捷服务为主线,通过统一服务事项、管理制度、硬件设施、人员配置等标准,实现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设置和运行标准化,切实提高全市政府信息公开服务水平和人民群众的满意度。
  
  二、设置范围
  
  市、区(市)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以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均应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三、标准化建设内容
  
  (一)服务事项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提供咨询、查询以及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办理3项服务。
  
  1.咨询服务。通过人工方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查询渠道、程序、方法等方面的咨询服务。
  
  2.查询服务。通过人工或自助方式,为公众提供纸质或电子文档形式的政府信息查询服务。其中,设在市、区(市)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同时提供2种方式的查询服务;设在市、区(市)县政务服务分中心以及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可以根据实际情况提供1种方式的查询服务。查询内容主要通过“中国·成都”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中全市政府信息公开目录、行政权力公开目录、公共企事业单位办事公开目录以及各类公开资料提供。设在市、区(市)县政务服务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重点提供本部门的各类公开信息。
  
  3.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办理服务。通过人工或自助方式,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的办理以及结果查询服务。其中,向查询点所在单位提出的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可受理纸质申请表和投诉材料;向其他单位提出的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应通过“中国·成都”门户网站(www.chengdu.gov.cn)网上办理渠道递交。如申请人或投诉人网上办理确有困难,公开申请可由查询点工作人员根据申请人填写的纸质申请表代为录入,意见投诉则应指引投诉人向有关单位自行递交投诉材料。
  
  (二)管理制度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建立服务承诺、岗位管理、工作登记和投诉举报4项制度。其中,服务承诺和岗位管理制度应形成条文并在现场公开。
  
  1.服务承诺制度。根据政府信息公开工作要求,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服务事项的具体流程,明确办理标准和时限。
  
  2.岗位管理制度。结合各单位实际,制定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岗位职责和管理办法,明确工作考评和奖惩标准。
  
  3.工作登记制度。设置政府信息公开服务登记簿,准确记录服务对象、时间、内容、结果以及办理人员等信息。
  
  4.投诉举报制度。现场公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所在单位监督电话,根据《成都市违反政务公开规定行为责任追究办法》实施效能问责。
  
  (三)人员配置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安排具体工作人员为公众提供政府信息公开服务。
  
  1.各单位可根据实际情况安排至少1名专职或兼职人员上岗。
  
  2.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工作人员,应熟悉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有关法规、制度以及工作流程,熟练掌握电脑操作技能并能正确指导和协助公众通过网络查询政府信息以及办理公开申请和意见投诉。
  
  (四)场所设置标准化。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按照以下标准设置。
  
  1.位置。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设置在所在单位的公共服务区(服务大厅)。
  
  2.布局。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应根据本级政府或本系统办公场所建设管理标准,由所在单位按照“区分合理、风格统一、方便实用”的原则确定空间布局。其中,提供人工服务方式的应设置专用或兼用窗口(柜台、办公桌),提供自助服务方式的应设置固定区域并配置相应设施设备。
  
  3.标牌。
  
  (1)名称。除已明确为政府信息公开服务中心的档案馆外,设在市图书馆、市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统称为“成都市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设在区(市)县档案馆、图书馆、政务服务中心和分中心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统称为“××区(市、县)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设在乡镇(街道)便民服务中心、村(社区)便民服务室的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统称为“政府信息公开查询点”。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