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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基[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水利(水务、农机)局,市水投集团,各有关单位:
  
  为切实加强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日常安全监督管理工作,进一步履行安全监管职责,现就有关工作通知如下:
  
  一、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
  
  根据市政府有关安全生产工作要求,结合当前我市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管理实际,按照“分级负责、属地管理”原则,必须进一步明确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认真履行监管职责,切实做好日常监管工作。
  
  一是市水利局负责全市市及市以上审批的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按相关规定履行行业监管职责。
  
  二是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辖区内各类重点水利工程(包括市及市以上审批的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水投集团“直管项目”、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纳入重点水利工程管理的各类项目)安全生产的具体监督工作,并承担相应监管责任。
  
  三是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中央在渝企业、市属企业及所属建设工程项目安全监管的主要内容包括:贯彻执行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情况、企业安全生产条件、安全标准、设备设施、安全投入、安全培训、重大危险源监控、应急救援、安全生产专项整治和劳动防护用品及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等情况。
  
  二、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
  
  根据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有关要求,建设单位(业主)、勘察设计单位、施工单位、监理单位依法承担建设工程安全生产责任。
  
  建设单位(业主)必须严格按照有关规定依法发包,确保安全投入,明确各方安全生产职责,加强建设工程的安全生产管理,并承担相应管理责任。依法批准开工的建设、拆迁工程,建设单位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日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建设、拆迁工程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施工单位是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责任主体,依法承担安全生产主体责任,其中:总承包单位应当自行完成建设工程主体结构的施工,对施工现场的安全生产负总责;分包单位应当服从总承包单位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并对分包工程安全生产全面负责。
  
  工程监理单位应按照国家法律法规和强制标准,严格把关,加强建设工程日常安全生产监督工作,并承担监理责任。
  
  市水投集团要进一步分解落实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安全生产管理责任,各项目子公司、分公司要服从项目所在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的安全生产行政监督管理。
  
  三、切实加强安全生产管理领导力量和安全监管队伍建设
  
  (一)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确定一名分管在建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负责同志,具体抓好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并配备责任心强、业务能力好的干部充实监管队伍。
  
  (二)凡工程总投资在2000万元,或从业人员超过300人,或主营收入超过4000万元以上的在建重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设置一名安全管理专职领导,具体负责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工作;同时,要将列入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名单予以公示,接受社会各界监督。低于上述标准的项目,也应当明确安全生产责任领导。
  
  各项目法人单位安全专职领导必须以安全生产管理为主,若因工作需要,可参与其他工作分工。凡过去的相关分工与此项规定不一致的,要尽快调整或完善。安全生产管理专职领导的岗位职责,由项目法人单位参照渝府发〔2010〕3号文件制定。
  
  项目法人单位(包括市水投集团所属项目子公司、分公司)必须建立安全管理机构,配备2名以上的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施工单位、监理单位应按照《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办法》(渝水基〔2007〕19号)有关要求,设置安全管理机构,足额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
  
  (三)建立安全生产领导联系制度。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市水投集团要针对工程建设情况,建立落实领导挂牌联系制度,加大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力度,及时研究处理安全管理中有关重大问题。
  
  (四)为切实稳定安全生产管理队伍,进一步调动安全管理人员工作积极性,各地、各单位要建立落实安全生产责任考核奖励处罚机制,对工作上认真负责、敢抓敢管的同志在职务(职称)晋升时要优先推荐使用,为从事安全工作的同志积极创造良好的工作学习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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