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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重庆市水利局
【发文字号】 渝水基[2010]1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重庆市水利局关于进一步强化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日常监督管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四、认真做好安全生产管理日常工作
  
  一是认真贯彻落实市政府《关于进一步落实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决定》(渝府发〔2010〕3号),由项目业主牵头,组织施工、监理、设计等单位,提出具体的实施措施,逐项分解落实企业主体责任。各区县(自治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辖区内各项目业主的贯彻落实情况加强监督检查和督促。
  
  二是在建重点水利工程每个项目,必须每月组织参建单位有关人员召开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例会,贯彻学习上级有关安全生产管理法律、法规、文件精神,学习安全生产有关规程、规范,研究处理安全生产管理存在有关问题。安全例会要形成会议纪要,存档备查。
  
  三是每月由项目业主定期组织安全生产自查。检查内容以国家和市里出台的安全生产管理的法律、法规和相关文件及《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检查手册》为依据,主要包括《十项制度》逐项贯彻落实情况,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安全经费使用情况,专项方案实施情况,安全生产公示情况,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情况等。检查结果以表格(见附件1)形式反映,存档备查,并纳入项目监管单位督查和市水利局安全巡检必查内容。
  
  四是继续加大水利部4个《水利水电工程安全施工技术规程》的宣贯学习培训。市、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要集中2-3年时间,组织对重点水利工程参建单位,尤其是建设施工企业有关人员进行学习培训,着力提高施工作业人员安全施工操作技能,避免和减少安全事故发生。
  
  五是继续加大工程参建单位特殊岗位和农民工培训持证上岗检查。重点检查参建单位安全管理人员任职资格证、特种设备操作证、特种作业操作证、农民工培训上岗证等。
  
  六是从2010年4月1日起,每月25日前,各区县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辖区各类重点水利工程项目发生的安全事故,要及时向市局基建处报送“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见附件2)。若当月未发生安全事故的不报表。
  
  附件:
  
  1.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2.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 年 月 附表1
  
  

检查

内容

企业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情况

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安全制度

项目业主是否建立安全机构

配备安全管理人员(人)

项目业主累计投入安全经费(万元)

安全设施是否与主体工程同时建设

危险性较大单项工程是否编制安全施工专项方案

其中:涉及高边坡、深基坑、地下暗挖工程、高大模板工程,施工单位是否组织专家审查

是否制定安全生产事故应急预案

是否开展事故应急演练

特种设备数量(台)

其中:持证上岗人数(人)

项目业 主

监理单位

施工单位

序号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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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表
  
  工程名称:  年 月附表2
  
  

检查

内容

特种作业操作持证(人)

施工现场农民工作业人员(人)

其中:农民工培训持证(人)

爆破物资管理是否严格执行公安机关有关管理规定

爆破物资存放是否建立专用库房

当月检查发现的一般安全隐患(处)

其中:现已整改销号(处)

是否存在重大安全隐患

重大安全隐患是否执行“五落实”

项目业主当月组织安全会议、学习次数(次)

其中:参加人数

安全档案是否建立完善

工程是否实行安全公示

序号

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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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审核人: 制表人: 填表日期:
  
  附件2:
  
  重庆市重点水利工程建设质量与安全事故月报表
  
  填报单位(盖章): 填报时间: 年月日
  
  

序号

事故发生时间

发生事故工程名称

死亡人数

重伤人数

直接经济损失

事故类别

事故原因

事 故 简 要 情 况

 

 

 

 

 

 

 

 

 

 

 

 

 

 

 

 

 

 

 

 

 

 

 

 

 

 

 


  
  单位负责人签章: 部门负责人签章:制表人签章:
  
  填表说明:
  
  1.重伤事故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分类标准》(gb6441-86)和《事故伤害损失工作日标准》(gb/t15499-1995)定性
  
  2.直接经济损失按照《企业职工伤亡事故经济损失统计标准》(gb6721-86)确定。
  
  3.事故类别填写内容为(填写代号):1、物体打击;2、提升、车辆伤害;3、机械伤害;4、起重伤害;5、触电;6、淹溺;7、灼烫;8、火灾;9、高处坠落;10、坍塌;11、冒顶片帮;12、透水;13、放炮;14、火药爆炸;15、瓦斯煤层爆炸;16、其他爆炸;17、容器爆炸;18、煤与瓦斯突出;19、中毒和窒息;20、其他伤害。
  
  4.事故类别分质量事故和安全事故,安全事故按照国务院493号令分为特大、重大、较大、一般事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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