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南京市政府
【发文字号】 宁政发[2010]120号
【颁布时间】 2010-07-02
【实施时间】 2010-07-0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68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做好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通知


  
  各区县人民政府,市府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2010年2月11日,南京获得了2014年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以下简称青奥会)承办权。青奥会的各项筹备工作已全面展开,相关知识产权保护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根据国务院《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和国际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现就做好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通知如下:
  
  一、提高对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的认识
  
  根据《奥林匹克宪章》和国际奥委会的相关规定,青奥会知识产权是指青奥会知识产权人对奥林匹克宪章以及南京市人民政府和中国奥林匹克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奥委会)同国际奥委会达成的协议中规定的与第二届夏季青年奥运会组织委员会(以下简称青奥组委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所享有的专有权利。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青奥组委会以及经合法授权的被许可人都是青奥会知识产权人和相关权利人。
  
  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是国际奥委会关心的重点,事关国际奥委会、中国奥委会和青奥组委会三方的合法权益能否得到保障,事关青奥会组织工作的成效和举办的质量,事关主办城市对国际奥委会和国际社会承诺的实现,事关国家和主办城市的声誉和形象。
  
  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是南京建设创新型城市,中国建设创新型国家的必然要求。各部门要进一步提高认识,高度重视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坚定保护立场和决心,加强保护工作力度,努力使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走在全国前列。
  
  二、明确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
  
  青奥会知识产权不仅是奥林匹克运动的重要象征,也是奥运精神财富的载体和重要的无形资产,未经国际奥委会或中国奥委会、青奥组委会许可,任何团体或个人不得将其用于广告或其他商业性活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应当遵循维护奥林匹克运动尊严和专有权利不可侵犯、依法保护、合法使用的原则。任何组织和个人应当维护青奥会知识产权。
  
  任何与青奥会有关的商标、特殊标志、专利、作品和其他创作成果,均属于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范围。具体包括:
  
  (一)奥林匹克标志(即五环图案)、会旗、会歌、格言,“奥林匹克”、“奥林匹亚”、“奥林匹克运动会”、“奥运会”、“奥运”等名称、图形或者其组合;
  
  (二)中国奥委会的徽记和名称;
  
  (三)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组织委员会的机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译名等)、徽记或者其他标志;
  
  (四)第二届夏季青年奥林匹克运动会的名称(包括全称、简称、缩写和译名等),组委会自行或者委托他人为其使用而开发的会徽、会旗、吉祥物、会歌、主题词、口号、名称、域名、标识(含“南京2014”);
  
  (五)与青奥会组委会有关的出版物(所有平面印刷出版物和数字出版物)、网站的内容(包括博客、电子游戏);
  
  (六)所有青奥会作品(包括奖牌、证书、火炬等)以及为青奥会制作的信息、文件和材料;
  
  (七)国际奥委会市场伙伴的产品类别及相关的青奥会市场权利;
  
  (八)其他与青奥会有关的知识产权客体。
  
  三、做好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
  
  (一)加强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法规体系的建设。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专利法》、《特殊标志管理条例》、《奥林匹克标志保护条例》等法律、法规,由市政府法制办公室、市知识产权局牵头负责,有关部门配合,开展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的调查研究,积极推动《南京市奥林匹克知识产权保护规定》的立法工作,确保这部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地方政府规章于2010年底前颁布实施。
  
  工商、知识产权、新闻出版、文化管理、海关、公安、司法、城市管理等行政管理部门应当按照各自的职责,出台相应的部门文件。市司法局组织专业律师法律顾问团队,参与地方立法和各部门相关文件的制定工作,为各管理部门提供专业法律支持。
  
  (二)建立健全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机制。
  
  加强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执法检查工作,形成一个由立法、司法、行政执法、法律服务等部门构成的多层次的立体知识产权保护体系和框架。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将根据青奥会筹备进展情况逐步设立到位。在青奥会组委会知识产权保护机构正式成立前,成立市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知识产权局,直接受南京市青奥会工作领导小组领导。办公室成员单位包括市工商局、市知识产权局、市司法局、市版权局、市文化综合执法总队、市城管局、市公安局、市政府法制办等相关部门。该办公室与青奥组委会形成一套以青奥会知识产权使用管理、权利状况确认、案件查处等三个关键环节为核心的工作机制,即负责研究制定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行动计划和方案,做好商标、作品等各类知识产权的注册备案工作,启动相关立法工作,加大当前执法工作力度。在青奥会组委会相关机构组建后,市青奥会知识产权保护工作办公室将协助青奥组委会相关机构,切实履行保护青奥会知识产权的相关职责,加强对各类侵权行为和隐性市场的查处与打击。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