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卫生厅
【发文字号】 皖卫医[2010]16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安徽省卫生厅关于印发安徽省院前急救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接上页]

  第十三条 城市每5万人配1辆救护车;每10万-15万人配1辆值班车。每辆值班车配有4名急救人员。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人员编制按每辆救护车5-6人的标准配备。
  
  第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统一的120指挥调度通信系统和网络平台,由市120统一指挥调度,逐步完善市、县、乡三级急救网络。
  
  第十五条 各级卫生行政部门、院前医疗急救机构要根据所在地人口数量、分布密度、地理特点、交通状况等实际,建立指挥统一、反应迅速、布局合理、功能完善的院前医疗急救网络。
  
  (一)城市中心城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3-5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接听呼救电话到救护车到达现场时间)10-15分钟。
  
  (二)城市郊区、农村等地区平均急救服务半径8-10公里,平均急救反应间期15-20分钟;边远、欠发达地区可结合当地实际,适当调整急救服务半径和急救反应间期。
  
  第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及下设急救分站的基础建设按照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传染病防治法》等相关法规的要求,配备用于传染病救治的专用救护车及人员车辆防护和洗消的装备与设施。
  
  第十八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卫生行业标准-救护车》执行救护车辆的配置和装备标准。
  
  第十九条 随车急救器械和药品应根据卫生部《急救中心建设标准》及其他相关要求配备,单元药品应充足。
  
  
第五章 执业管理

  
  第二十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依据本《办法》建立和健全各项制度,强化监督管理,加强职业道德与行风建设,确保院前医疗急救工作规范、有序开展。
  
  第二十一条 “120”为院前医疗急救唯一的特服电话号码。
  
  第二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实行24小时医疗急救值班制度。
  
  第二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及时、规范、高效受理和处置“120”呼救,呼救相关信息至少保存2年。
  
  第二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标识以中国医院协会急救中心(站)管理分会急救标识为基准,外圈是橄榄枝,中间为圆环,圆环中心采用国际急救标志“生命之星”,圆环上方为各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名称,下方为英文。
  
  第二十五条 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在执行任务时,应穿着行业统一的急救服装。急救服装要有明显的“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院前医疗急救机构除配备日常工作服之外,还应配备传染病防护隔离服。事故现场院前医疗急救人员应戴头盔,上道路和高速公路救护还应穿反光背心或工作服上装订反光条。
  
  第二十六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的救护车要有明显的行业统一规定的医疗急救标志。车身主色为白色,两侧有单位全称,前后有120字样和院前医疗急救标识,车身有反光彩带。
  
  第二十七条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执业医师法》、卫生部《中华人民共和国护士管理办法》相关规定,严格执行执业资格、岗位准入以及培训、考核制度。院前医疗急救机构执业,应遵守国家的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和行业技术规范。救护车驾驶员和辅助急救人员上岗前必须经过相关技能培训。
  
  第二十八条 伤病员转送按照“就近、就急,就医院能力,尊重伤病员或亲属的意愿”的原则;对患有传染病、精神病、中毒等专科病患者,转送相关的专业医疗机构。突发灾害性事故时,服从现场指挥部门统一指挥调度。
  
  第二十九条 伤病员送达医疗机构后,急救医师应及时与医疗机构相关人员办理伤病员书面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急救医师应当按病历书写有关规定书写医疗文书,每一位患者都有急救病历,记录急救诊疗的全过程和患者去向。
  
  第三十一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急救通讯设备管理制度,保持急救通讯畅通。
  
  第三十二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制定院前医疗急救诊疗常规、工作规范、质量监督控制标准及相关管理制度。
  
  第三十三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使用的医疗设备、药品、体外诊断试剂和一次性卫生器材应符合国家有关规定。一次性卫生器材使用后应按国务院《医疗废物管理条例》规定进行处理。
  
  第三十四条 院前医疗急救机构应建立车辆维修保养制度,保证救护车运行状态和车容车貌良好。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