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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县(区)物价局、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已报经省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福建省物价局 福建省减轻企业负担领导小组办公室 二○一○年三月十九日 福建省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经营服务收费行为,维护市场价格秩序,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价格法》(以下简称《价格法》)、《福建省价格管理条例》,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行政区域内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以下统称经营者)以提供场所、设施、技术、信息、知识、劳务等方式开展经营服务活动,并收取费用(以下统称经营服务性收费)的行为,适用本办法。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三条 国家机关不得开展经营服务性收费活动,也不得将行政管理职能转移、分解到所属的机构或指定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进行有偿服务,收取费用。 第四条 实施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单位,在经营活动中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 第五条 经营服务性收费,按不同情况,分别实行市场调节价、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并实行在国家价格政策调控引导下主要由市场形成价格的机制。 第六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按照各自的职责,协同价格主管部门做好经营服务性收费管理工作。 第七条 行业组织应当配合政府价格主管部门依法开展行业价格管理、协调工作。 行业组织可以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定价权的管理部门提出本行业制定、实施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建议;指导本行业经营者的自主定价行为;协调本行业的价格争议;引导、鼓励本行业的非会员单位参与行业合法的价格自律。 第八条 政府的定价行为包括制定(含调整,下同)实行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的基准价、浮动幅度和作价办法;制定实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和作价办法。 第九条 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定价权限和具体适用范围,以国家定价目录和福建省定价目录为依据。 省人民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和我省实际制定、调整地方定价目录,经省人民政府审核同意,报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审定后公布实施。 尚未列入福建省定价目录,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经省人民政府批准可以实行政府指导价或者政府定价,并及时依法列入地方定价目录: (一)自然垄断经营及其具有保护、垄断性质的项目; (二)重要的公用事业和公益性服务项目。 第十条 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时,对列入福建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项目,政府价格主管部门应当进行价格成本监审。未列入福建省价格成本监审目录的,价格主管部门认为必要的,也可以进行价格成本监审。 第十一条 制定列入福建省价格听证目录的经营服务性收费标准时,应当进行价格听证。 第十二条 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当依据其社会平均成本、市场供求状况、合理利润以及社会承受能力,合理确定。但对关系群众切身利益的经营服务性项目,制定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时应当严格控制其利润率水平。对复杂程度差异较大的经营服务性收费项目,其收费标准的制定应保持合理的差价。 公用事业服务项目收费按照保本微利原则制定,公益性服务项目按照完全补偿或者部分补偿经营成本的原则制定。 第十三条 制定经营服务性项目政府指导价、政府定价的收费标准,应当充分考虑低收入群体的利益,可以采取实施价格优惠等形式予以扶助。 第十四条 实行政府指导价和政府定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制定后,由制定收费标准的部门按国家有关规定向经营者和消费者公布。 省级以下价格主管部门按照福建省定价目录规定的权限和适用范围,制定辖区内执行政府定价或政府指导价的经营服务性项目收费标准的,应在收费标准公布执行之日起20日内报上级价格主管部门备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