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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江苏省物价局
【发文字号】 苏价办[2010]10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9
【实施时间】 2010-03-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083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江苏省物价局关于进一步做好信息公开工作的意见

[接上页]

  各责任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信息。
  
  三、强化监督检查,确保信息安全
  
  各责任部门要加强保密审查的督促检查,对保密审查工作定期检查,及时发现问题,消除隐患,强化措施,确保安全。
  
  根据国家和省有关文件精神,我们对《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和《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进行了修订(详见附件),其它与本规定不一致的,以本规定为准。
  
  附件:
  
  1、省物价局信息公开审核表
  
  2、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3、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
  
  4、省物价局各部门政务公开联络员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九日
  
  

  
  附件1:
  
  省物价局信息公开保密审核表
  
  编号: 时间:
  
  

信息公开标题及内容:

 

是否涉密

 

是否公开

 

公开范围

 

部门经办人意见

 

 

部门负责人意见

 

 

保密审核责任

部门意见

 

 

分管领导意见

 

 

备注

 

 


  
  附件2:
  
  
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保密审核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规范政府信息公开工作,根据省政府和本局政府信息公开领导小组关于政务公开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本局应当公开的政府信息。主要包括对外发布的文字、数据、图片等各种形式的信息。
  
  第三条 本局对政府信息公开实行审核制度,坚持“既保证政府信息及时有效公开,又确保受国家法律保护的秘密信息安全”的原则,做到“未经保密审查的信息不得公开,未经解密并准予公开的信息不得公开,公开与保密界限不清的信息不得公开”。
  
  第四条 在局政务公开领导小组统一领导下,下设信息公开保密审查办公室,由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兼办公室主任,日常工作由办公室牵头,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是本部门信息公开的第一责任人。
  
  第五条 信息审核实行归口负责、分级管理:
  
  各部门在起草文件时应对能否公开、公开范围提出初步意见,经办公室分管文秘主任审核后,报局领导审定;对是否需要确定为秘密以上等级涉密文件须经局保密委员会办公室主任审核,报分管局长批准。
  
  新闻发布工作由综合处扎口。通过政府公报、报刊、广播、电视等传统媒体公开政府信息的,由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综合处审核后,报局新闻发言人审核批准后发布。
  
  通过局eo网发布的信息,由各部门主要负责人扎口。部门承办人员提出初步意见,经部门主要负责人审查后发布。
  
  通过局门户网站发布的信息,由办公室扎口。各部门提出初步意见,经局办公室审核后发布,重要信息报分管领导批准后发布。
  
  门户网站以外设立的价格业务网站,必须建立严格的信息审核制度,把好保密审核关。各部门负责人对信息公开发布以及安全保密管理负责。
  
  第六条 政府信息公开审核人员从以下五个方面对政府信息进行审核:
  
  (一)是否符合《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以及《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目录》的要求;
  
  (二)语言表述、统计数据是否准确;
  
  (三)对外发布范围是否适宜;
  
  (四)是否涉密;
  
  (五)有无敏感信息,是否具有引起社会不安定的因素;
  
  (六)其他应当审查的内容。
  
  第七条 保密审查的过程和结论必须有文字记载。各部门应建立信息发布日志,记录信息提供部门审查意见、保密审查机构审查结论、主管领导审批意见等信息。
  
  第八条 对审核不严、公开内容失真、造成负面影响以及出现泄密等问题的,由局纪检组和保密办依照有关法律、法规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有关责任追究制度,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附件3:
  
  
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暂行规定
  
  

  
  第一条 为了更好地实施政务公开,全面推进依法行政,提高行政效率,改进服务质量,根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做好政府信息依申请公开工作的意见》、《江苏省政府信息公开暂行办法》和《省物价局政府信息公开暂行规定》,结合本局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局政府信息公开申请受理遵循公正、公平、便民的原则。
  
  第三条 应当予以公开的政府信息除主动公开的政务信息外应当依申请公开。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依法可以向本局申请获取政府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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