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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四条 申请人申请公开政务信息应当提交申请。申请应当包括申请人的姓名或名称、身份证明、详细地址、联系方式以及所需政务信息内容的描述等。 第五条 局办公室负责本局依申请的政务信息公开的统一受理、登记等工作,并根据下列情况办理: (一)属于已主动公开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获得该政务信息的方式和途径; (二)属于主动公开范围但尚未主动公开的,应当及时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政府信息; (三)属于依申请公开范围的,应当向申请人提供其所需要的信息; (四)属于不予公开范围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五)不属于本局掌握的政府信息,应当告知申请人。对其中能够确定该信息拥有机关的,应当告知申请人该机关的名称或者联系方式; (六)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不存在的,应当告知申请人; (七)申请公开的内容不明确的,应当告知申请人更改、补充申请。 (八)对申请公开的政府信息拆分过细的情况,可要求申请人对所提申请作适当归并处理。 (九)对申请人申请公开与本人生产、生活、科研等特殊需要无关的政府信息,可以不予提供;对申请人申请的政府信息,如公开可能危及国家安全、公共安全、经济安全和社会稳定,按规定不予提供,可告知申请人不属于政府信息公开的范围。 (十)向申请人提供的政府信息是现有的,一般不需要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作区分处理的除外)。依据《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以下简称《条例》)精神,一般不承担为申请人汇总、加工或重新制作政府信息,以及向其他行政机关和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搜集信息的义务。在日常工作中制作或者获取的内部管理信息以及处于讨论、研究或者审查中的过程性信息,一般不属于《条例》所指应公开的政府信息。 (十一)对于要求行政机关为其大范围提供课题研究所需资料、数据的申请,因其不同于《条例》规定一般意义上的申请,且在一定程序上超出了设置依申请公开的立法本意,行政机关可要求申请人以其申请方式作出调整。 第六条 对政府信息公开的申请,可以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不能当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在收到申请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将申请转至本局相关部门,接到申请的部门应当在10个工作日内予以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经局综合处审核后报分管领导审批后,由办公室统一答复申请人。 因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经分管局领导同意,可以将答复或者提供政务信息的期限适当延长,并书面告知申请人,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15个工作日。 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法定事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作出答复或者提供政府信息的,期限中止。障碍消除后期限恢复计算。 第七条 向申请人提供信息时,局办公室在条件许可的情况下可以安排适当的时间和场所,供申请人当场阅读或者自行抄录。应申请人的要求,可以提供打印、复制等服务。 申请人在申请中选择以邮寄、递送、传真、电子邮件等形式获取政府信息复制件的,应当以申请人要求的形式提供。因技术原因无法满足的,可以选择以符合该政府信息特点的形式提供。 第八条 以书面形式向申请人提供政府信息的,应当加盖本局办公室印章。 第九条 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附件4: 省物价局各部门政务公开联络员名单 纪检组(监察室): 朱宁 机关党委: 李萍 办公室(人事处):杨利平 综合调控处(政策法规处): 于红琴 农产品价格处: 林宁彦 工业品价格处: 卢吉 医药价格处:张丹 收费管理处: 陈原渊 服务价格处: 顾 瑾 江苏省物价局检查分局: 全文斌 江苏省工农产品成本调查队: 王燕 江苏省价格监测中心: 许华兰 江苏省价格认证中心: 沈丽丽 江苏省价格研究所: 王瑞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