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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东营市政府
【发文字号】 东政办发[2010]25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1-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1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东营市人民政府办公室转发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单位: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转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关于东营市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管理的意见
  
  (市卫生局、市财政局)
  
  

  
  为进一步建立健全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工作的政府补助机制,根据《中共东营市委、东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实施意见》(东发〔2009〕23号)等有关文件精神,制定本意见。
  
  一、指导思想和补助原则
  
  (一)指导思想。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建设社会主义新农村和构建和谐社会的要求,健全完善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政策,充分调动乡村医生的工作积极性,巩固和壮大乡村医生队伍,更好地为广大农村居民提供公共医疗卫生服务,促进城乡医疗卫生事业协调发展,努力打造“健康东营”。
  
  (二)补助原则。
  
  1.分级筹资,专款专用。市、县区财政每年安排专项资金,用于补助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在岗乡村医生。
  
  2.明确职责,以考定补。建立乡村医生择优聘用制度,明确在岗乡村医生工作职责,严格考核奖惩,根据在岗乡村医生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任务的完成情况发放补助。
  
  3.加强监管,配套联动。强化对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专款的监督管理,确保政策落实到位。同时,要将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与实施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等工作结合起来,做到配套协调发展。
  
  二、补助对象
  
  同时具备以下条件的乡村医生可申请补助:
  
  1.在县区卫生行政部门依法注册;
  
  2.承担全市农村基本公共卫生服务项目和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任务的村卫生室中的在岗乡村医生(含在村卫生室执业的执业助理医师、执业医师、执业护士,不含选派的公职人员,下同);
  
  3.与乡镇卫生院(街道社区卫生服务中心)签订聘用服务合同;
  
  4.遵守《执业医师法》、《执业护士法》等法律法规和职业道德,受到农村居民的广泛好评。
  
  三、补助标准和方式
  
  (一)补助标准。自2010年1月1日起,对承担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职能的在岗乡村医生每人每月给予平均不低于300元的补助,其中市级财政每人每月补助100元,其余部分由县区政府负责落实。东营港经济开发区所辖村(居)在岗乡村医生补助应由县区政府落实的部分,由东营港经济开发区管委会负责落实。今后随着经济发展和地方财力的增长,各级要逐步提高补助标准。
  
  (二)补助方式。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的补助由基础补助和绩效补助两部分构成。基础补助是指对乡村医生补助中的保底部分,占补助的60%。获得执业助理医师(执业护士)以上资格证书或取得中专以上卫生专业学历的,基础补助提高至70%。绩效补助是指根据乡村医生工作任务完成情况,经绩效考核给予补助的部分。
  
  各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根据核定的享受补助人员名单,为每位乡村医生建立银行卡(折),实行一人一卡(折)。基础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直接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每月发放一次。绩效补助部分由县区财政部门根据县区卫生行政部门提报的绩效考核结果,按不同补助金额分别支付到乡村医生的个人银行账户,绩效补助每半年发放一次。县区卫生、财政部门根据绩效考核情况,审核、确定补助对象和补助数额,及时发放补助并填写《东营市享受在岗乡村医生从事农村公共卫生服务补助花名册》,每年的6月25日和12月25日前上报市卫生、财政部门备案,申请拨付市级补助资金。
  
  四、加强乡村医生的管理
  
  (一)明确工作职责。列入补助范围的乡村医生应承担卫生行政部门赋予的以下公共卫生服务职能:建立居民健康档案;健康教育与健康促进;协助开展预防接种工作;儿童保健;孕产妇保健;老年人保健重性精神疾病管理;重大传染病预防控制工作;慢性非传染性疾病预防控制工作;地方病、传染病的病(疫)情调查、监测、预防及治疗工作;传染病疫情和突发公共卫生事件报告工作;妇幼卫生等信息报告工作;协助专业公共卫生机构开展重大公共卫生服务项目;积极开展群众性爱国卫生运动和学校卫生工作;提供计划生育宣传及服务工作;完成卫生行政部门交办的其他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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