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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西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市政发[2010]2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6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西安市人民政府关于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意见

[接上页]

  (六)构筑质量安全监管体系。坚持从源头抓质量,运用生产许可、认证认可、注册备案等手段,对涉及健康安全的产品严把市场准入关。加强对重要工业品和农产品、食品、药品、危险化学品、特种设备等重要领域的全过程监管,扩大监督抽查的覆盖面,构建以准入、追溯、召回、退出制度为核心的产品质量安全监管长效机制。不断完善打假责任制度、奖励举报制度和专项检查制度,形成地方政府负总责、企业负主责、监管部门各负其责、行业协会和群众广泛参与的产品质量监管工作新局面。
  
  (七)开展争创“质量强市先进区(县)”活动。为全面提升人民群众的生活质量,进一步增强我市在全国同类城市中的综合竞争力,在全市广泛开展争创质量强市先进区(县)活动。依照《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评价标准》,对重视和关心质量,组织落实,措施到位,质量管理水平高,质量工作成效显著的区县,由市政府授予“西安市质量强市先进区(县)”荣誉称号。
  
  (八)开展“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评价工作。为促进先进制造业和现代服务业快速健康发展,鼓励企业建立和实施卓越绩效模式,引导全市企业提升质量管理水平,进一步增强我市经济综合竞争力,市政府设立“西安市质量管理奖”,作为我市质量领域最高荣誉奖,对质量管理成绩突出,取得显著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企业进行表彰奖励。市财政在原表彰名牌产品、著名商标奖励经费的基数上,增加专项奖励经费100万元,用于市质量管理奖、名牌和著名商标的表彰奖励。今后每年度将评选1到3个质量工作卓有成效的企业,由市政府授予其“西安市质量管理奖”荣誉称号并给予每户企业50万元的奖励。
  
  五、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保障措施
  
  (一)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实施质量强市战略的组织、协调、指导工作由西安市名牌战略指导委员会及其办公室承担。市名指委各成员单位要按照各自的分工,明确责任,各负其责,加强配合、共同推进。各区县政府要加强对质量工作的领导,把质量工作纳入本地区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深入开展质量兴区(县)、质量兴企、质量兴业活动。市级有关部门要加快制定质量强市工作目标责任制考核指标,将“质量强市”工作目标纳入政府工作绩效考核体系,建立健全质量工作目标考核机制和责任追究机制,按年度组织考核,考核结果纳入地方和部门主要领导政绩考核体系,并定期向全市通报。
  
  (二)加强质量法制建设。针对我市质量工作的基本情况和存在的问题,建立健全适应我市经济社会发展的质量规章制度。不断完善法制监督工作新机制,严格依法行政。要采取多种形式宣传质量法律、法规、规章,将质量法律知识的宣传教育纳入全市普法规划,着力增强全民质量法制意识,形成知法、守法、诚实、守信的良好社会氛围。
  
  (三)加强质量监管部门的机构及队伍建设。要根据质量监管部门承担的监管职能和工作性质,合理配置机构和编制,确保质量监管工作落实到位。要加强质量人才的梯队建设,重点培养和引进高层次、高技能的质量专业人才,按照从严治政的要求,建设一支思想好、作风正、业务精、管理强的质量工作队伍。质量监管部门要重视加强基层单位的基础能力建设,选择能力强、业务精、作风好的人员充实基层质量监管部门。
  
  (四)加大质量建设的投入。区县政府、各有关部门要加大投入力度,为质量振兴提供必要的政策扶持和资金支持。对质量先进企业,金融、国土、综合经济、科技等部门要在银行贷款、土地审批、技术改造、技术引进、科研立项等方面给予优先安排。在发挥市场机制的基础上,运用政府调控手段,使生产要素和优质资产向名牌企业聚集,在政府采购、建设工程招投标中,对质量先进企业给予优先安排。电台、电视台、报纸、刊物等新闻媒体,要对名牌产品的广告宣传给予便利。鼓励企业增加质量建设投入,加强新产品研发和科技创新工作,制定适合本企业特点的奖励办法,对为质量建设做出突出贡献的人员,给予表彰和奖励。
  
  (五)广泛开展质量宣传活动。区县政府和有关部门要充分利用“消费者权益保护日”、“世界计量日”、“质量月”、“世界标准日”等主题宣传活动,适时开展不同层次的质量教育与培训,普及质量知识,提高全民质量意识。新闻媒体要充分发挥舆论宣传的导向作用,实事求是地宣传报道质量工作的现状和先进典型,及时曝光制售假冒伪劣产品等违法行为。质量监管部门要建立统一、科学、权威、高效的质量信息发布制度,并按照有关规定及时发布质量信息。
  
  
西安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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