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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3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实施方案的通知(2010)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市政府已将“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纳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为了把实事办实办好,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2010年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各自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o一o年三月十八日
  
  

  
  
莆田市2010年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实施方案
  
  

  
  一、项目背景与意义:
  
  党的“十七”大提出:“发扬人道主义精神,发展残疾人事业”;党中央、国务院,省委、省政府颁布了《关于促进残疾人事业发展的意见》,要求着力解决关系残疾人切身利益的突出问题。因此,进一步加强我市残疾人的康复、教育、就业、扶贫等方面的工作,给予残疾人在政治、学习、工作、健康上更多的关怀、关心、帮助和扶持,对实践和落实科学发展观、推进港口经济建设,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为了落实《莆田市残疾人事业“十一五”发展纲要》的任务指标,有计划地帮助因病失明的人重见光明,帮助一些残疾学生、残疾人子女完成学业,实现部分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的安居梦,扶持贫困残疾人摆脱困境,最大程度地帮助残疾人补偿受损伤的功能,帮助更多的残疾人改善生活状况,提高参与社会生活的适应能力,扶助他们共同建设小康生活,切实解决残疾人一些实际困难,市委、市政府已将“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列入2010年为民办实事项目,体现市委、市政府和社会各界对残疾人这一社会弱势群体的亲切关怀;同时对构建和谐社会,促进社会安定、稳定产生积极影响,具有良好的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
  
  二、任务指标:
  
  “残疾人康复扶贫助学安居工程”的主要任务是:1、为10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施行复明手术;2、在24个乡(镇、街道)和6个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站;3、低息有偿扶持100户贫困残疾人发展生产经营;4、建设20个残疾人“福乐家园”;5、为150名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子女救助学费。其中救助在校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大学生(含大专生)30名,救助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在校高中、高职(职专)学生120名;6、帮助60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进行住房重建,为140户贫困残疾人进行住房修缮;7、为100名0-6岁学龄前残疾儿童补助康复经费,每例5000元。(具体任务分解详见附件一)。
  
  三、经费预算及筹措渠道:
  
  (一)经费预算
  
  1.为1000名贫困白内障患者免费施行复明手术,每例1500元,需经费150万元;
  
  2.在24个乡(镇、街道)和6个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站,每个站1万元,需经费30万元;
  
  3.建设20个残疾人“福乐家园”,每个福乐家园5万元,需经费100万元。
  
  4.为150名残疾人学生、残疾人子女救助学费,其中救助残疾人大学生(含大专生)30名,每人2000元,需经费6万元;救助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在校高中、高职(职专)学生120名,每人1000元,需经费12万元;合计需资金18万元;
  
  5.帮助60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进行住房重建,每户2万元,需经费120万元;为140户贫困残疾人进行住房修缮,每户资金6000元,需经费84万元;两项需资金204万元;
  
  6.低息有偿扶持100户贫特困残疾人发展生产,每户5000元,需经费50万元。
  
  7.为100名0-6岁学龄前残疾儿童补助康复经费,每例5000元,需经费50万元。
  
  七个子项目共需资金602万元。
  
  (二)资金渠道
  
  1.白内障复明任务指标直接下达县区;资金拼盘除省级每例补助资金1000元计100万元外,不足部分由各县、区自筹解决。
  
  2.为100名0-6岁学龄前残疾儿童补助康复经费每例5000元计50万元,申请省级予以全额补助。
  
  3.市直承担:24个乡(镇、街道)和6个社区建立残疾人康复站,每个站市直承担5000元,拨补县区15万元(30×0.5=15万元);建设20个残疾人“福乐家园”,市直建设2个福乐家园(2×5=10万元),其余18个福乐家园每个“福乐家园”市直承担20000元,拨补县区36万元(18×2=36万元);为3名残疾人、残疾人子女在校大学生和15名高中、高职(职专)在校生救助学费(3×0.2+15×0.1=2.1万元);帮助60户贫困残疾人无房户、危房户进行住房重建,每户1万元,拨补县区60万元(60×1=60万元);为140户贫困残疾人进行住房修缮,每户资金3000元,拨补县区42万元(140×0.3=42万元);有偿扶持12户贫特困残疾人家庭发展生产6万元(12×0.5=6万元);市直共需承担经费171.1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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