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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莆田市政府
【发文字号】 莆政办[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07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莆田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市直有关单位:
  
  经市政府研究同意,现将《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为加强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进一步规范我市瓶装液化气市场秩序,推进安全规范化管理工作,防止燃气事故发生,确保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经市政府研究同意,决定在全市范围内开展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现制定工作方案如下:
  
  一、专项整治工作目标和重点
  
  (一)工作目标:通过专项整治,深化储罐站安全生产规范化管理;建立健全瓶装液化气市场安全供应体系,推进瓶装供应站安全、供气服务规范化管理,实现燃气安全生产无较大以上事故,杜绝重、特大事故发生。全面开展钢瓶使用登记工作,落实企业对实施钢瓶安全管理的责任,推进钢瓶标记、标识和阀门封口等管理,全力控制不合格钢瓶或超期钢瓶的灌装、流动使用。建立液化气市场安全监管机制,不断提高安全管理水平。
  
  (二)工作重点:排查储罐站、供应站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打击向无证照者提供经营性液化气、违法充装非自有产权、超期未检验和报废的液化气钢瓶、无证经营液化气、违章存放、运输液化气钢瓶等行为。
  
  二、组织机构
  
  为加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协调,成立莆田市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领导小组,具体组成人员如下:
  
  组 长:林天耀 (市建设局局长)
  
  副组长:陈金煌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副局长)
  
  余美文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副局长)
  
  蔡俊成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副队长)
  
  叶宝兴 (市消防支队监督处处长)
  
  张建山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副局长)
  
  黄文勇 (市边防支队副支队长)
  
  陈恒山 (市交警支队副支队长)
  
  陈天河 (市工商局副局长)
  
  林益平 (市交通局副局长)
  
  庄洪程 (莆田海事局副局长)
  
  徐金海 (市港口局副局长)
  
  连玉金 (市物价局副局长)
  
  卓良好 (市建设局副调研员)
  
  成 员:陈彩萍 (市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公共设施科科长)
  
  陈金榜 (市质量技术监督局特安科科长)
  
  朱立明 (市公安局治安支队二大队副大队长)
  
  柯锦池 (市消防支队轮训队副队长)
  
  祁 煌 (市城市管理执法局执法科科长)
  
  郑绍华 (市边防支队边境管理科科长)
  
  李茂坤 (市交警支队秩序科科长)
  
  戴鸿琰 (市运输管理处危货运输科负责人)
  
  林国成 (市工商局企业监督管理科科员)
  
  程芳苇 (市港口局安监科科长)
  
  吴金锋 (市海事局监督处处长)
  
  林建水 (市物价局检查分局局长)
  
  李建荣 (市建设局公用事业科负责人)
  
  陈宗泉 (市建设局燃气管理处主任)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设在市建设局燃气管理处(联系电话:2222533;传真:2222533)。办公室主任由卓良好副组长兼任。
  
  三、专项整治职责分工
  
  (一)市液化气市场安全整治办主要负责建立专项整治工作机制,协调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收集、汇总和上报各部门阶段性专项整治工作开展情况;
  
  (二)安监部门主要负责液化气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管理;
  
  (三)建设部门主要负责指导、检查、监督液化气储罐站、供应站安全规范化管理,负责查处规划市区外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
  
  (四)质监部门主要负责液化气压力容器、压力管道及其安全附件以及瓶装液化气计量工作的监督管理,负责监督实施钢瓶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储罐站的钢瓶充装行为进行监督检查,查处违规充装钢瓶行为;
  
  (五)公安边防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存放及运输液化气危害公共安全的行为;
  
  (六)消防部门主要负责监督检查液化气生产和经营场所消防安全;
  
  (七)城管执法部门主要负责查处规划市区内无证经营液化气行为;
  
  (八)交通部门主要负责查处非法从事液化气运输行为;
  
  (九)工商部门主要负责查处无照经营液化气行为;
  
  (十)港口部门主要负责港口非法装卸液化气的安全监管;
  
  (十一)海事部门主要负责海上船舶非法运送液化气的安全监管;
  
  (十二)物价部门主要负责液化气销售价格的监督检查;
  
  (十三)各县(区)人民政府(管委会)负责组织本辖区液化气市场安全专项整治工作。
  
  四、专项整治工作安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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