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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惠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惠府办[2010]24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1080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惠州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实施惠州市老年幸福和谐工程的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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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五)敬老孝德。一是加强社会敬老道德建设。将敬老教育纳入中小学德育内容,定期评选表彰敬老模范单位和个人,定期开展“十佳孝子”评选表彰活动;二是在全社会常年开展子女“常回家看看”和“电话送温馨”活动,加大对老年人的精神慰藉;三是利用重阳节以及元旦、春节等重大节日走访慰问老年人,重点关注和解决高龄、空巢、特困老年人的困难和问题,使尊老敬老的传统美德进一步得到传承和发扬;四是加强宣传,在城市公共场所和基层村(居)普遍开展敬老公益广告,营造浓厚的尊老敬老社会舆论氛围。(负责单位:市委宣传部、市教育局、团市委)
  
  (六)老年扶助。一是以为老服务志愿者队伍为基础,发展社会工作者队伍,为老年人提供各种服务和帮助。实施政府救助。在做好农村五保和城镇“三无”人员供养基础上,为老年人购买服务,解决独居老人、空巢老人、残疾老人的生活和精神慰藉问题;二是开展多种形式的救助困难老年人活动。充分发挥慈善机构的作用,通过彩票公益金和社会捐助等多种渠道筹集救助基金,对有特殊困难的老年人特别是80岁以上高龄特困老年人实施救助。(负责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团市委)
  
  (七)老年安居。一是大力发展居家养老服务,积极推动各地在新建居民小区和旧城旧村改造中,按现行国家和省、市有关法律法规将为老年人服务的健康、文化、福利服务等设施纳入公共服务配套项目规划;二是积极推动城市和农村建设老年公寓,各地可采取适当方式对城乡养老机构进行扶持;有条件的地方可对按规划建设的老年公寓实施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减免等优惠;三是在广大农村开展“让老年人住好房”活动,不断改善农村老年人的住房条件;四是按照《深圳市东莞市惠州市社会公共服务一体化合作框架协议》精神,推进三市养老服务配套政策的对接,推进异地养老服务,探索建立三市层次不同、内容有别、形式多样的养老公共服务体系。(负责单位:市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国土资源局、民政局)
  
  (八)老年之家。一是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城乡基层老年人协会及其配套活动场所建设。二是根据各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和老年人实际需求,加大老年活动场所建设的投入,建立面向社会老年人的活动场所,到2012年,90%的街道要建有一个建筑面积在200平方米以上的街道社区老年服务中心;75%的居委会要建有一个建筑面积100~200平方米的社区居委会老年服务站;75%的乡镇要建有一个建筑面积在300~400平方米的农村乡镇综合性老年福利服务中心,各县、区要建有一所老年学校,各社区要开办老年课堂。(负责单位:市民政局、老龄办、住房和城乡规划建设局、教育局)
  
  (九)老年风采。一是加强基层老年文体组织建设,县(区)、乡镇(街道)普遍成立老年艺术团;二是加强对老年文体组织的指导和管理,举办老年文化体育骨干培训班,提高老年人文化体育素质;三是积极开展各种形式的老年文体活动。定期举办老年文艺会演、老年体育运动会、老年书画展等活动,不断丰富老年人的精神文化生活。(负责单位:市文化广电新闻出版局、体育局、老干局、老龄办)
  
  (十)老有所为。一是组织发动老年人发挥自身优势,以兴趣社团为依托,推行注册志愿者管理机制,广泛发动老年人参与志愿者活动,促进基层政治、经济、社会、文化建设,特别是围绕关心下一代、以老助老服务、社区服务、巩固全国文明城市建设等各种形式的老有所为活动;二是按照量力而行、尽力而为、就近服务的原则,进一步推进“银龄行动”的深入开展。三是建立完善老年人才信息库,开 展多种形式的老年人才交流培训活动,为老有所为做好服务。(负责单位: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老龄办、老干局)
  
  三、明确任务,落实责任,扎实推进老年幸福和谐工程实施
  
  (一)提高认识,加强组织领导。各级政府要从全面建设小康社会、构建社会主义和谐社会和促进老年人共享经济社会发展成果的高度,把实施老年幸福和谐工程作为学习实践科学发展观、落实《珠江三角洲地区改革发展规划纲要(2008~2020年)》的重要内容,摆上重要议事日程,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充分发挥各级老龄办的督促检查、综合协调作用,重视老龄工作机构建设。配齐配强老龄工作人员,乡镇(街道)要配有不少于1名的专(兼)职工作人员,到2011年实现100%成立老年人协会。要采取切实有效措施,认真抓好组织实施,确保各项工作落到实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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