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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区)人民政府,市各委、办、局,市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完善社会保障体系,统筹城乡社会发展,保障农村居民年老后的基本生活,实现“老有所养”的社会养老目标,根据国务院《关于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试点的指导意见》(国发〔2009〕32号)、省政府《关于印发江苏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苏政发〔2009〕155号)的精神,现就推进我市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提出以下意见。 一、基本原则 以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为指导,深入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按照加快建立覆盖城乡居民的社会保障体系的要求,逐步解决农村居民老有所养问题。新农保实现“保基本、广覆盖、有弹性、可持续”的原则,筹资和待遇标准与经济发展及各方面承受能力相适应;个人、集体、政府合理分担责任,权利与义务相对应;政府主导与农民自愿相结合,引导农民普遍参保;根据省实施办法、市实施意见,各县(区)制定具体办法,对参保居民实行属地化管理。 二、目标任务 进一步完善新农保制度,实行社会统筹与个人账户相结合,与家庭养老、土地保障、社会救助等其他社会保障政策措施相配套,保障农村居民老年基本生活。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农村老年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按规定享受新农保养老金待遇;引导所有适龄参保人员积极参加新农保,长期缴费,长缴多得。 全市所有涉农县(区)到2010年底全部推行新农保,基本实现农村适龄居民参保全覆盖。 三、参保范围 凡具有本市户籍,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未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农村居民,均可以在户籍地参加新农保。 四、基金筹集 新农保基金主要由个人缴费、集体补助、政府补贴构成。参保人按规定的缴费档次,采取货币形式按年缴纳。 (一)个人缴费。参加新农保的农村居民应当按规定缴纳养老保险费。缴费标准目前设为每人每年100元、200元、300元、400元、500元、600元、800元、1000元8个档次,鼓励有条件的县(区)设定更高档次的缴费标准。参保人自主选择档次缴费,多缴多得。根据国家要求以及农民收入水平增长等情况,地方政府可适时调整缴费档次。 (二)集体补助。有条件的村集体应当对参保人缴费给予补助,补助标准由村民委员会民主确定。鼓励其他经济组织、社会公益组织、个人为参保人缴费提供资助。 (三)政府补贴。政府对符合领取条件的参保人全额支付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基础养老金由中央财政、省财政和地方财政共同承担。分担比例按省规定执行。 县(区)政府对参保人参保给予补贴,补贴标准每人每年30-60元,对选择1-6缴费档次的补贴30元,选择7档的补贴40元,选择8档的补贴50元,如果选更高档次的,补贴60元,有条件的地区可提高补助标准,补助水平限低不限高;对选择较高档次标准缴费的,可适当增加补贴给予鼓励,具体标准和办法由各县(区)人民政府确定。 在现阶段,市工业园区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及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市财政全额支付;清河区、市经济开发区应支付的基础养老金及对参保人员的缴费补贴由区财政自行承担。 对农村重度残疾人等缴费困难群体,地方政府为其代缴部分或全部最低标准的养老保险费。 五、个人账户建立 政府为每位新农保参保人建立终身记录的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个人缴费、集体补助及其他社会经济组织对参保人缴费的资助、地方政府对参保人的缴费补贴,全部记入个人账户。个人账户储存额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一年定期存款利率计息。 六、养老金待遇 养老金待遇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支付终身。 基础养老金标准每人每月最低为60元,各县(区)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适当提高标准,提高部分的资金由各县(区)政府财政支出。对累计缴费超过15年的,基础养老金标准可适当递增,具体办法由各县(区)研究确定。苏政发〔2009〕155号文件实施前,对已按原新农保政策领取养老金的人员,待遇高于按新政策计发养老金水平的,可继续执行原标准;低于按新政策计发养老金水平的,按新政策标准执行。 个人账户养老金的月计发标准为个人账户全部储存额除以139。参保人死亡,个人账户中的资金余额,除政府补贴外,可以依法继承;政府补贴余额用于支付其他参保人的养老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