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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淮安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淮政发[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8
【实施时间】 2010-03-18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03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淮安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实施省新型农村社会养老保险制度实施办法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各县(区)政府根据国家新农保基础养老金调整政策以及当地经济社会发展情况,适时调整基础养老金最低标准。
  
  七、养老金领取条件
  
  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本地户籍的农村居民,符合领取养老金条件的,可按月领取养老金。省新农保“实施办法”实施前,已经领取原新农保养老金的55-60周岁女性,仍按原待遇标准继续领取,年满60周岁后按新办法确定标准领取。
  
  在省新农保“实施办法”实施时,已年满60周岁、未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不用缴费,可按月领取基础养老金,但其符合参保条件的子女应当按规定参保;距领取年龄不足15年的,可按年缴费,并允许补缴,累计缴费不超过15年;距领取年龄超过15年的,应按年缴费,累计缴费不少于15年。
  
  八、基金管理
  
  建立健全新农保基金财务会计制度。新农保基金纳入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单独记账、核算,按有关规定实现保值增值。目前新农保基金实行县级管理。
  
  九、基金监督
  
  各级劳动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职责,制定完善新农保各项业务管理规章制度,规范业务流程,建立健全内控制度和基金稽核制度,对基金的存储、筹集、上解、预算、划拨、发放进行实时监控和定期检查,并定期披露新农保基金筹集和支付信息,做到公开透明;加强社会监督,严禁挤占挪用,确保基金安全。财政部门要充分发挥监督职能,加强新农保资金收入、支出、结余的监督,加强对新农保资金的财政专户管理,确保专款专用。监察、审计部门按各自职责实施监督。新农保经办机构和村民委员会每年在行政村范围内,对村内参保人缴费和待遇领取资格进行公示,接受群众监督。
  
  十、经办管理服务
  
  各县(区)农保经办机构要增加人员和经费,乡镇、村劳动保障平台所需人员通过政府购买岗位或岗位补贴的办法予以解决,所需经费由各县(区)纳入财政预算解决,不得从新农保基金中开支。各地要认真记录农村居民参保缴费和领取待遇情况,建立参保档案,长期妥善保存;根据省统一部署,将新农保信息服务系统纳入“金保工程”,所需经费由地方财政安排;大力推行社会保障卡,方便参保人持卡缴费、领取待遇和查询本人参保信息。
  
  十一、相关制度衔接
  
  各地凡已参加老农保、年满60周岁且已领取老农保养老金的参保人,可享受新农保基础养老金;对已参加老农保、未满60周岁且没有领取养老金的参保人,应当将老农保个人账户资金并入新农保个人账户,按新农保的缴费标准继续缴费,符合规定条件时享受相应待遇。
  
  新农保与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农村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政策、农村五保供养、社会优抚、农村最低生活保障等制度的衔接,按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会同有关部门制定的办法执行。
  
  十二、组织领导
  
  各级政府要充分认识开展新农保实施工作的重大意义,将其列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年度目标管理考核体系,切实加强组织领导,全面落实各项措施。各县(区)要成立新农保实施工作领导小组,全面负责本地区新农保工作。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要切实履行新农保工作行政主管部门的职责,会同财政等部门做好新农保的统筹规划、政策制定、统一管理、综合协调等工作。其他各有关部门要主动开展工作,加强配合,形成合力。坚持正确的舆论导向,运用通俗易懂的宣传方式,加强对新农保重要意义、基本原则和各项政策的宣传,使这项惠民政策深入人心,引导适龄农民积极参保。注意研究实施过程中出现的新情况、新问题,积极探索和总结解决问题的办法及经验,妥善处理改革、发展和稳定的关系,切实把好事办好。重要情况及时向省新农保领导小组报告。
  
  
二○一○年三月十八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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