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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四)抛秧盘补贴政策保持不变。普通秧盘每张补0.12元,机插软盘每张补0.2元、硬盘每张补2元,补贴方式为在供应环节直接降低秧盘价格。 (五)全面开展粮食生产政策性保险。按省定政策调整水稻政 策性保险保费财政补贴标准为90%,即中央和市财政承担65%、县级财政承担25%、农户负担10%,其中“南三县”中央和市财政承担80%、县级财政承担10%、农户负担10%。适当提高水稻政策性保险理赔标准,新增杂交水稻制种和小麦政策性保险。 三、进一步提高农机装备水平 (一)继续实施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认真落实中央农机具购置补贴政策,进一步扩大补贴机具种类,加大对插秧机、烘干机等机具的推广力度。市财政对在粮食功能区内的粮食生产服务组织、100亩以上种粮大户、农机大户购置大中型拖拉机、联合收割机、植保机械、施肥机械及配套农机具等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装备,按购置价30%标准给予补贴。加快推进水稻育插秧机械化,今年水稻机插面积确保50万亩,对购置插秧机及育秧流水线的给予40%~60%的补贴。大力发展谷物烘干机,对购置谷物烘干机及配套机具的,在国家补贴30%的基础上再增加30%,增加部分由市和县(市)区各按50%的比例承担;对功能区内服务面积1000亩以上的服务组织购置谷物烘干机械的,市财政再增加5%补贴。 (二)大力推进粮食生产全程机械化服务。粮食生产服务组织开展“五统一”服务,并按服务指导价标准收费的,功能区内每亩每季作业补贴80元,功能区外补贴60元。对种植大小麦20亩以上且全程机械化作业的农户,给予每亩20元的农机作业补贴。服务指导价由农机、农业部门根据生产成本在年初研究确定公布。对开展规模化育秧的服务组织和种粮大户,按季育秧规模500~1000亩、1000~3000亩、3000亩以上,分别给予每亩秧田200元、300元、400元的补贴,对规模化后备育秧的(按5%育秧面积)每盘给予2元补贴。补贴资金由市和县(市)区按各50%比例承担,其中南三县按7∶3比例承担。 四、加强领导,落实责任,强化服务 (一)进一步落实粮食工作县(市)区长负责制。各级政府必须按照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的要求,切实承担起确保粮食安全的重要职责。要着眼于提高粮食综合生产能力和调控能力,加强对粮食工作的领导。要认真研究制定扶持粮食生产的各项政策措施,充分调动广大农民的种粮积极性,加大新闻舆论宣传力度,引导农民多种粮种好粮,确保完成省下达的粮食播种面积和总产量任务。 (二)切实加强对粮食生产的指导服务。各级发改、农业、农机、供销等部门要加强调控和管理,确保种子、化肥、农药、农机具、农用油料等农业生产资料供应,加强对农资市场价格的监控,开展打假保农业活动,坚决打击假劣农资坑农害农行为。农业、农机等部门要强化技术培训,提供技术、信息,加强指导服务,促进农技、农机的有机结合,努力提高农户的生产水平。同时要加强对服务组织的服务质量监督和服务价格的监管。粮食部门要充分发挥国有粮食企业的主渠道作用,认真落实订单,开展优质服务,解决粮农的后顾之忧。金融部门和农业小额贷款担保组织要为粮食生产提供金融服务,努力解决种粮大户、农机大户 和专业合作社生产资金不足的问题。 (三)加大对粮食生产的考核力度。根据省委办公厅和省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完善粮食安全行政首长负责制并严格考核的意见》(浙委办〔2010〕90号)精神,各地要及早将粮食生产指导性计划进行分解下达,并切实抓好落实,确保完成或超额完成指导性计划目标。要加大耕地抛荒明查暗访力度,建立举报和公开曝光制度,坚决制止全年性抛荒,减少季节性抛荒。在晚稻插种结束后组织全面检查,凡查出耕地连片抛荒10亩以上的县(市)区不得申报粮食工作先进县(市)区,并给予通报批评。 对工作力度大、政策措施有力、荒田面积少、机械化程度高、完成任务好的县(市)区和乡镇及优秀种粮大户、服务组织、农机大户、专业合作社进行表彰。 附件:粮食生产功能区统一机械化作业服务补贴表(略)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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