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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
【发文字号】 皖农土函[2010]19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1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安徽省农业委员会关于印发2010年安徽省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的通知


  
  各市农委:
  
  按照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体部署,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2010年安徽省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0年安徽省肥料市场专项整治工作方案
  
  

  
  按照2010年全国农资打假专项治理电视电话会议精神总体部署和要求,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指导思想和目标
  
  指导思想: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认真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届四中全会和2010年中央1号文件精神,坚持“着力治本、标本兼治、打防结合、综合治理”和属地管理原则,全面加强市场监管,开展肥料质量和标签整顿,规范肥料生产、经营秩序,以查办大案要案为突破口,不断提高肥料产品的质量与效果,切实维护农民的合法权益。
  
  目标:建立和完善省、市、县三级肥料质量监管体系;健全肥料生产、流通环节质量保证机制和企业信用制度,制止假劣肥料的生产销售。对生产经营实行全程监管,力争做到在2009年工作的基础上再通过一年的努力,使肥料产品的抽检合格率提高2个百分点,特别是确保配方肥料的合格率达到95%以上。
  
  二、工作重点
  
  1、规范登记管理。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按照《肥料登记管理办法》、《肥料登记资料要求》和农业部农农发〔2009〕2号的相关规定,简化登记手续,做好现场考核、抽样和初审,严禁降低标准通过考核和初审。加强对已登记产品的跟踪管理,开展肥料市场监督检查,对情况发生变化不再符合登记条件的产品,及时报省农委取消其续展登记资格;未登记的产品禁止销售。
  
  2、开展市场肥料质量和标识监督检查。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在春耕和秋种前肥料销售高峰季节,集中时间和力量,选择重点市场、重点区域,对复混肥、商品有机肥、硼肥、磷酸二氢钾、各种水溶肥料、微生物肥料等重点肥料品种开展质量抽检,对各种水溶肥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料等产品标识抽查,防止不合格肥料流入农民手中。
  
  3、严查经营假劣肥料案件。
  
  对群众反映强烈、造成重大农业生产事故、涉及面广的制售假劣肥料案件,实行挂牌督办,克服案件查处中遇到的困难,加强跟踪指导,强化部门协调联合查处。对构成犯罪的案件,要及时移交司法机关,严惩违法犯罪分子。对查处的大案、要案进行曝光。
  
  4、积极开展放心肥料下乡进村宣传活动。
  
  各级农业行政主管部门要结合“科技报告月”、“送法下乡”、“送科技下乡”等活动,组织编印发放识别假冒伪劣肥料知识挂图和相关技术资料,广泛宣传介绍各种肥料的性质、技术指标、产品特点、使用方法、包装标识要求,提高农民识假辨假的能力,保证农民用上放心肥;宣传国家有关肥料政策及相关的法律法规,提高肥料生产、销售者依法经营的意识,提高农民的维权意识;宣传质量优、服务好的企业和产品。
  
  5、切实做好测土配方施肥专用产品的管理。
  
  大力宣传测土配方施肥的重大意义,支持和鼓励有实力、重信誉的肥料生产企业参加测土配方施肥活动。监督测土配方施肥定点生产企业严格按当地土肥站提供的科学配方组织生产专用产品,并只能在规定的项目区内使用,以保证产品的效果,实实在在维护农民的利益。对配方肥料的生产和销售实行质量追溯制度,加大对配方肥料产品的抽检力度。
  
  三、重大活动安排
  
  1、春秋两季肥料专项整治活动
  
  3月中旬-4月15日,8月15日-10月30日,在全省集中开展肥料专项整治活动。各市及时将辖区内专项整治结果进行分析汇总,形成书面材料,并填报安徽省肥料市场抽检结果统计表(附后),分别于5月10日前和10月25日前报省土肥总站。
  
  复混肥、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料、磷酸二氢钾等产品的质量抽检活动,每个县(市、区)春秋两季各抽检样品10个以上,并将抽检结果以市为单位于4月15日前和9月15日前统一报省农委土肥总站。
  
  各种水溶肥料料、有机无机复混肥、有机肥料等产品标识抽查活动,每个县(市、区)要进行地毯式检查。
  
  2、春秋肥料专项整治督查。
  
  省农委在4月中上旬和9月中上旬将组织对全省部分市、县的肥料专项整治工作进行督查。各市在省农委开展督查活动前,要组织对辖区内各县(市、区)的肥料执法工作进行全面督查,并形成书面材料报省土肥总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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