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常州市政府
【发文字号】 常政办发[2010]32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13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常州市全面贯彻《全民健身条例》的实施意见

[接上页]
--残联:指导残疾人开展健身康复活动,举办全市残疾人体育竞赛,选拔培养并向省、国家输送残疾人体育人才;组队参加省残疾人体育比赛。
  
  四、加强领导,不断强化全民健身工作的考核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高度重视,切实加强组织领导,自觉把贯彻实施《条例》工作摆在重要位置。要按照《条例》要求,制定工作目标和计划,分解工作任务。要广泛开展调查研究,及时了解和掌握《条例》执行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
  为全面推动《条例》的落实,从今年起,市政府将以“目标任务书”的形式,每年下发群体工作年度目标任务,并实施重点项目督查报告制度,全年安排1-2次督查会。为促进贯彻《条例》工作的落实,我市将结合各辖市、区群众体育工作发展实际,结合《条例》的内容和要求,研究制订贯彻《条例》的考核办法,通过强化监督激励机制,确保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
  
  五、狠抓落实,着力做好当前重点工作
  全市各级各部门要认真贯彻落实《条例》各项规定,突出重点环节,落实关键措施,加快构建城乡一体的体育公共服务体系,兴起全民健身的新热潮,努力将法律条文真正转化为全民健身的实际行动。当前和以后一阶段,要重点抓好以下几个方面:
  (一)努力做好全民健身的“三纳入”工作。各辖市、区政府要将全民健身事业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等纳入各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十二五”规划,提出发展目标、明确保障措施、落实相关责任,促进全民健身事业均衡发展;将全民健身工作写入人代会《政府工作报告》,明确工作任务和工作要求。将全民健身工作所需经费特别是公共体育设施建设经费、农村和社区基层体育设施建设补助经费、学校场馆向公众开放补助经费、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经费、大型全民健身活动经费等列入每年本级财政预算,并随着国民经济发展逐步增加对全民健身的投入。
  (二)认真制订《常州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根据《条例》规定,国务院将制定《全民健身计划》。全市要围绕新一轮《全民健身计划》,抓紧组织力量,制订《常州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十二五”规划》。新规划编制要充分认识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面临的机遇和挑战,明晰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指导思想和基本原则,确立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目标,理清我市群众体育事业发展的主要措施。规划的重点是发展目标,要从健身设施明显增加、健身组织健全完善、健身活动蓬勃发展、骨干队伍日益壮大、健身指导科学有效、健身服务长足发展、政策法规保障有力、评比表彰形成机制等方面入手,着力形成放眼长远、科学完备、便于操作、收效显著的群众体育发展规划。
  (三)广泛开展全民健身活动。要充分发挥每年8月8日全国全民健身日的引导和示范作用,结合实际,举办丰富多彩、形式多样的全民健身活动,并定期举办全民健身活动,广泛开展体育进社区、进农村、进校园等活动。高度重视青少年健身活动,深入开展青少年阳光体育运动,根据学生的年龄、性别和体质状况,组织实施体育教学和课外体育活动,并有计划地组织学生参加远足、野营、体育夏(冬)令营等活动,让广大青少年学生走进操场、走进自然、走到阳光下,促进青少年健康成长。
  (四)加快完善全民健身场地设施。进一步研究采取措施,继续加强城乡公共体育设施建设,为开展全民健身活动搭建平台。新建、改建、扩建居民住宅区,要按照国家、省、市有关规定规划建设相应的体育设施,吸收体育部门参与建设项目的验收。要加强城乡基层体育设施管理,建立健全体育设施安全管理制度,保证公共体育设施的完好和使用安全。各级体育部门资助兴建的全民健身工程所在街道、乡镇、公园以及小区物业管理部门等,要负责做好全民健身工程的建设、使用、维护和管理。加大学校体育设施在课余时间和节假日向学生开放力度,在鼓励公办学校积极创造条件向公众开放体育设施的同时,鼓励民办学校开放体育设施。
  (五)大力加强社会体育指导员队伍建设。为指导广大群众科学健身,保障参与全民健身活动的安全,必须加强社会指导人员队伍建设,提升全民健身服务水平。要加大社会体育指导员培训力度,建立体育志愿者档案,固定志愿服务项目,制定完善活动计划,记录志愿活动内容,以规范有效的管理,逐步形成社会体育志愿服务长效机制。要积极创造条件,真正发挥常年活跃在基层一线社会体育指导员的作用,为广大群众免费提供体育咨询、健身辅导等志愿服务。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