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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许昌市政府
【发文字号】 许政办[2010]5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0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许昌市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转发市环保局许昌市2010年农村环保以奖促治工作意见的通知

[接上页]

  18个试点乡镇开展农村污染连片治理:许昌县五女店镇、将官池镇、张潘镇、苏桥镇、尚集镇,禹州市神垕镇、顺店镇、鸿畅镇、鸠山镇,鄢陵县陈化店镇、柏梁镇、大马乡,长葛市大周镇、后河镇,襄城县紫云镇,魏都区高桥营办事处,东城区邓庄乡,经济开发区长村张乡。
  
  (三)组织重点乡(镇)、行政村开展生态创建活动
  
  依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0〕11号)要求,按照河南省生态乡镇和生态文明村考核验收条件和指标,继续做好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文明村创建工作,加大对农村环境综合整治的督导力度,使农村生态环境得到初步改善,为建设“天蓝、水清、地绿”人地和谐、生态文明的社会主义新农村提供环境安全保障。
  
  省级生态文明村标准:村民生活宽裕,村容村貌整洁,宅边路旁绿化,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5%以上、户用卫生厕所普及率达到80%以上、生活垃圾定点存放清运率达到90%以上、生活污水处理率达到70%以上、工业污染物排放达标率达到95%以上、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农作物秸秆综合利用率达到85%以上、畜禽养殖废弃物综合利用率达到80%以上等;近3年内没有发生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
  
  省级生态乡镇标准:城镇布局合理,城市管理有序,乡镇环境优美,镇容镇貌整洁,无脏乱差现象,城镇建成区自来水普及率达到90%以上、农村生活饮用水卫生合格率达到90%以上、重点工业污染源排放达标率达到100%、生活垃圾清运率达到90%以上、生活垃圾无害化处理率达到80%以上、生活污水集中处理率达到60%以上、人均公共绿地面积、主要道路绿化普及率达到90%以上、清洁能源普及率达到60%以上等;近3年内未发生重大环境污染事故或重大生态破坏事件。
  
  创建3个省级生态乡镇:许昌县苏桥镇、禹州市鸠山镇、襄城县紫云镇。
  
  创建16个省级生态文明村:禹州市磨街乡孙庄村、方岗乡吕沟村、褚河乡小刘村、方山镇庄沟村,长葛市大周镇赵庄村、金桥办事处金庄村,许昌县苏桥镇关王村、榆林乡姬家营村,鄢陵县陈化店镇东明义村、陈化店镇西明义村、陈化店镇黄陵村、陈化店镇伍子村、柏梁镇小王庄村、柏梁镇大路王村、柏梁镇甘罗村、只乐乡常寨村。
  
  三、保障措施
  
  (一)加强宣传,营造氛围。各县(市、区)、市政府有关部门要利用广播、电视、报刊、网络等媒体,开展多层次、多形式的舆论宣传和科普教育,提高农民的环保意识,充分调动广大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积极性和主动性,推广健康文明的生产、生活和消费方式。开展环境保护知识和技能培训活动,培养农村群众参与农村环境保护的能力。要加强对涉农干部的培训和教育,提高政策、管理和服务水平。要广泛听取农民对涉及自身环境权益的发展规划和建设项目的意见,尊重农民的环境知情权、参与权和监督权,维护农民的环境权益。
  
  (二)以奖促治,加大投入。要拓宽资金投入渠道,引导社会和金融资金进入,逐步建立政府、企业、社会多元化投入机制。要坚持环保投入优先原则,加大农村垃圾、污水处理环境基础设施的财政投入力度。市级财政安排专项资金,以奖励的形式对试点乡镇环保基础设施建设予以补助。长葛市、许昌县、魏都区政府及东城区管委会要制定规划,认真筛选连片污染治理试点工程项目。县(市、区)政府在项目和资金安排时要向农村环境保护方面倾斜,重点支持农村生活污水和垃圾处理、农村改厕和粪便管理、畜禽和水产养殖污染治理、饮用水源地保护、土壤污染治理、有机食品基地建设及生态系列创建等工作的开展,并积极向中央、省、市争取资金支持。18个试点乡镇要按照《2009年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环境综合整治项目申报指南》,积极准备申报项目材料,3月底前将项目材料上报市环保局,争取中央农村环保专项资金。
  
  (三)明确责任,部门联动。一是全市18个乡镇农村污染连片治理工程试点工作。此项工作由县(市、区)政府负总责,3月底前制定连片治理项目方案报市环保局,11月底完成治理任务。农村生活污水处理工作由市住房城乡建设局牵头,农村生活垃圾处理工作由市城管局牵头,农村坑塘、河道整治工作由市水利局牵头,各县(市、区)政府负责落实。二是创建省级生态乡镇和省级生态文明村工作。有关县(市、区)政府要加强领导,认真组织,8月底前完成创建任务,9月底前通过省级验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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