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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5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重点企业:
  
  现将《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请认真组织实施。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2010年平顶山市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改善我市环境质量,确保完成我市与省政府签订的环境保护责任目标和污染物减排目标,根据《2010年河南省环境综合整治实施方案》(豫政〔2010〕11号印发)有关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方案。
  
  一、总体目标
  
  继续开展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实施石龙区辖区大气污染综合治理,加大焦化行业整治整合力度,完成环境自动监控系统建设任务,继续开展农村环境综合整治,推进污水处理厂污泥处理处置工作,全面完成淮河流域“十一五”规划项目建设任务,确保“十一五”污染减排目标圆满完成。
  
  二、工作任务与工作责任
  
  (一)地表水饮用水水源地环境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坚持“属地管理、经济处罚与责任追究并重”的原则,全面清理整治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污染源。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一级保护区内所有与供水设施和水源保护无关的建设项目,禁止网箱养殖、旅游、餐饮等可能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的活动;依法取缔饮用水水源二级保护区内所有违法建设项目,采取严格措施,防止网箱养殖、旅游等活动污染饮用水水源水体。加快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设施和制度建设。严格按照国家《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标志技术要求》,完成并规范所有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地理界标和警示标志的设置。
  
  建立健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制度。完善《平顶山市饮用水水源地水质达标工作方案和应急预案》。制定《平顶山市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地水质监测工作方案》,每月对饮用水水源进行一次常规指标监测,每年进行一次全指标监测,对查出的特征污染物分析污染来源,并制定针对性防治措施。确定城市集中式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管理单位及联系人,建立饮用水水源保护区日常监管制度。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2010年5月30日前,鲁山县政府依法拆除或搬迁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内的违法建设项目,封闭违法排污口。2010年6月30日前,市新城区管委会完成辖区内白龟山水库水源保护区防护网、界桩、界牌的设置。2010年7月30日前,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负责制定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各项制度并报市环保局备案。2010年9月30日前,各有关县(区)政府完成地表水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界桩、界牌的设置。
  
  各有关县(区)政府、市新城区管委会主要领导为此项工作的第一责任人,分管领导为具体责任人。
  
  (二)石龙区大气环境污染综合整治
  
  1.工作任务。石龙区全年大气环境质量优良天数达到300天以上。对辖区内焦化、水泥、建材、水玻璃等大气污染物排放企业进行全面核查,确定整治项目、整治措施、完成时间,制定整治方案并组织实施。重点是:对不符合产业政策、污染严重的企业依法实施关闭;对污染物排放不达标企业进行限期治理;对虽符合产业政策但未履行环评审批手续的新、改、扩建项目,立即实施停产、停建,限期补办手续,对逾期未补办的企业,由当地政府依法予以关闭;对符合保留条件的焦化、建材、染料、洗煤、煤堆场等污染企业下达限期治理通知书,按照现行环保要求进行污染治理设施改造;对辖区内无组织排放、扬尘点、扬尘路段进行集中整治。
  
  2.完成时限和工作责任。石龙区政府按照省、市环保部门的要求,对本方案确定辖区内所有污染项目进行核查,制定区域综合整治方案,确定综合整治企业名单,提出整治要求、完成时间并报市环保局备案;对限期(停产)治理的企业下达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各企业必须严格按照限期(停产)治理通知书要求实施治理,对逾期完不成限期治理任务的企业依法实施停产治理。2010年4月30日前,对实施关闭的企业要关闭到位。
  
  对符合补办环评审批手续条件的企业,在立即停产、停建的同时,按要求补办环境影响评价手续,未取得环保行政许可之前不得生产或建设。对具备环评手续,但未经许可擅自投运的企业,依法责令停产,限期补办试生产和验收手续,并处罚款。对2010年10月30日前仍未完成治理任务的企业,停止生产供电;属危险废物经营单位的,吊销其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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