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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平顶山市政府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4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关于评选表彰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的通知

[接上页]

  (二)要面向基层、面向经济建设第一线。在推荐的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中,工农业生产及科教工作第一线的工人、农民、专业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及其他劳动者所占比例应达到70%以上;企事业单位主要负责人的比例不得超过工口总数的15%;县(市、区)公务员的比例要从严掌握。要注意劳动模范的广泛性及代表性,使各行各业、各条战线的劳动者都占有适当比例。
  
  (三)市劳动模范候选人一般优先从市“五一”劳动奖章获得者,市职工技术明星、技术能手,县(市、区)、市各系统劳动模范和先进工作者中推荐。对其他符合条件,并且事迹特别突出者,也可以破格推荐。
  
  (四)推荐基层单位和党政群机关的主要领导人为劳模人选的,不仅要征求上一级主管单位的意见,还须征求当地工商、税务(含国税和地税)、审计、纪检(监察)、安全、人口计生、环境保护和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部门的意见。
  
  (五)2006年5月以来,在人口计生、安全生产、社会治安综合治理等方面违反国家法律、法规、政策的,实行一票否决。
  
  (六)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在评审时,不得降低评选条件,不得搞照顾,不得搞领导圈定。上报劳动模范候选人先进事迹要准确可靠,发现弄虚作假者,取消其评选资格,并追究有关领导的责任。
  
  (七)凡被推荐的劳动模范候选人,须填写市劳动模范评审委员会办公室统一印制的“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审批表”一式4份;“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简表”一式30份(同时报送电子版),并附近期免冠二寸照片2张。
  
  (八)劳动模范事迹材料主要是总结2006年以来的先进事迹,篇幅2000字左右,一式30份(含电子版)。
  
  (九)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务必于2010年3月底前将市劳动模范简表及事迹材料,一并报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六、奖励办法
  
  被评为市劳动模范者,由市政府授予“平顶山市劳动模范”称号,同时颁发荣誉证书、奖章、奖金。
  
  七、组织领导机构
  
  为做好本次劳动模范评选表彰工作,特成立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其组成人员名单见附件。
  
  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也要成立相应的组织机构,加强对该项工作的领导。各有关单位要积极配合,认真做好评选工作。各县(市、区)、市直各系统、各重点企业务必于2010年3月25日前将本地区、本系统、本企业劳动模范评审领导机构成员名单一式5份,报送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电话:2916980 2916491
  
  电子邮箱:pds2916491@163.com
  
  附件:1.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2.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表(略)
  
  3.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说明
  
  
平顶山市人民政府
  
  二○一○年三月十七日
  
  

  
  附件1
  
  
平顶山市劳动模范评审工作委员会成员名单
  
  

  
  主 任:邢文杰(市委常委、常务副市长)
  
  常务副主任:黄祥利(副市长)
  
  李丰海(市人大党组成员、市总工会主席)
  
  副 主 任:郭巧敏(市政府秘书长)
  
  周炳文(市政府副秘书长)
  
  王洪军(市人事局局长)
  
  张建明(市总工会常务副主席)
  
  李庆豪(市农业局局长)
  
  成 员:梁中瑞(市委组织部副部长)
  
  徐 渊(市委宣传部副部长)
  
  张春仁(市国资委主任)
  
  张德欣(市环保局局长)
  
  李全森(市总工会副主席)
  
  王 璐(市发改委副主任)
  
  贾宏亚(市人事局副局长)
  
  陈岱威(市农业局副局长)杨德川(市财政局副局长)郝新强(市劳动保障局副局长)张建平(市监察局副局长)王家民(市审计局副局长)仝宛鎏(市工商局副局长)杨洪勋(市国税局总会计师)张晓玲(市地税局调研员)郭光明(市科技局副局长)牛全平(市人口计生委副主任)李红亮(市安监局纪检书记)王雪峰(市信访局副局长)评审委员会办公室设在市总工会,具体负责劳动模范评选的日常工作。周炳文兼任办公室主任,李全森、贾宏亚、陈岱威兼任办公室副主任。工作人员由市总工会、市人事局、市农业局相关科室人员组成。
  
  附件3
  
  
2010年平顶山市劳动模范名额分配说明
  
  

  
  一、市直各系统分配名额不含各系统公务员,不含县(市、区)相应部门所辖单位人员。
  
  (一)国资委系统是指本市所有接受国资委对其国有资产实行监管的企事业单位;
  
  (二)发展改革系统含邮政、交通、通信、铁路等行业、部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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