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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按下列公式确定: 改变土地用途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用途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用途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改变土地用途后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降低的,不再返还差价。其他土地改变为经营性用地的,依法实行招标拍卖挂牌出让。 2.已经出让的非工业用地需提高容积率的,应经规划管理部门同意,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 提高土地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提高后的容积率-原容积率)÷原容积率×取得土地时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价款 土地用途和容积率同时改变的,应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按以上方法分别计算。 3.此文件下发前,已经规划部门同意提高容积率的出让经营性用地,报经市政府批准(滕州市辖区内由滕州市政府批准)后,国土资源部门签订《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变更协议》,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调整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金额应当根据批准提高容积率时的土地市场价格水平,按下列公式确定: 提高土地容积率应当补缴的土地出让金额=批准改变时的新土地使用条件下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批准改变时原土地使用条件下剩余年期土地使用权市场价格 以上涉及的土地评估基准日均为规划部门批准的改变土地用途、容积率等土地使用条件的日期,土地使用起始日期应与原出让土地起始日期保持一致。 (三)严格投资强度。投资强度未达到合同约定标准的,土地使用权人要按照合同约定缴纳违约金。 (四)加强临时用地监管。临时用地超期使用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责令当事人退还土地,并恢复原貌;拒不退还的,责令限期退还,并依法予以处罚。 (五)严禁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人非法转让土地使用权的,由国土资源部门依法没收违法所得,可以并处罚款。 四、健全供地和批后监管制度 (一)完善供地备案制度。每供应一宗建设用地,区(市)国土资源部门必须按供一宗、录一宗的原则,在土地供应成交(或批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土地供应信息及时录入土地动态监测监管系统,并按规定渠道上报备案。 (二)完善用地公开制度。供地计划、出让公告、成交公示和供地结果等信息必须按照有关文件要求在中国土地市场网公开发布。区(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及时向社会公开供地计划、结果及开发利用等动态信息情况,并在同级国土资源门户网站、中国土地市场网及有关媒体上公布。 (三)建立批后公示制度。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划拨决定书下发或合同等签订后,国土资源部门负责组织土地使用权人在宗地现场显著位置设置用地信息公示牌,将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号(合同号)、用途、面积、四至、容积率、开工日期、竣工日期、监管机构、举报电话等内容进行公示,方便社会监督。 (四)建立批后监管警示制度。国土资源部门监管工作人员发现土地使用权人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的,以及有可能造成土地闲置的,国土资源部门应当向土地使用权人发出书面警示通知,提醒土地使用权人依照规定及合同约定使用土地。 (五)完善批后审查把关制度。国土资源部门在办理土地转让、改变用途审批以及抵押、变更登记等手续时,一并审查该宗土地的批后使用情况。有违规违约使用土地行为的,应当暂缓办理相关手续。 (六)完善建设项目竣工验收制度。将土地使用权人的用地和履行国有建设用地批准文件或划拨决定书和合同情况,作为建设项目竣工验收的一项重要内容。对验收合格的,国土资源部门出具土地利用核验合格意见书。没有国土资源部门的核验意见,或者核验不合格的,不得通过竣工验收。 (七)实施住房用地开发利用申报制度。从2010年4月1日起,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要建立房地产用地开工、竣工申报制度。用地者应当在项目开工、竣工时,向国土资源部门书面申报,国土资源部门应对合同约定内容进行核验。在合同约定期限内未开工、竣工的,用地者要在到期前15日内,申报延迟原由。市、滕州市国土资源部门应按合同约定认真处理后,可通过增加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条款或签订补充协议等方式,对申报内容进行约定监管。对不执行申报制度的,要向社会公示,并限制其至少在一年内不得参加土地购置活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