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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八)建立定期检查制度。对建设用地使用情况,采取分级日常监管与定期检查相结合的办法进行检查。各区(市)每半年要对所有经依法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和土地供应的实施情况,进行一次全面自查。重点检查供地是否合法、程序是否规范、有关税费是否足额缴清,建设项目用地是否严格按照土地出让合同和划拨决定书的约定使用,是否存在擅自改变土地用途和非法转让、出租、抵押等行为。在自查的基础上,由市国土资源局牵头,发改、监察、财政、建设、规划、环保等有关部门参加,对区(市)供地和批后监管情况进行抽查。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及时纠正,并依法依规对有关问题进行处理,处理结果及时上报市政府。 五、工作要求 (一)明确监管责任。各区(市)政府对本辖区内新增建设用地供应和批后监管负总责,要认真研究制定加强新增建设用地供应管理的具体措施,加强对节约集约用地的监管。同时,要对本辖区内省、市重点建设项目和重大建设项目的依法依规用地承担相应责任。 (二)加强协调配合。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责,密切配合。国土资源部门要做好土地供应和项目用地竣工验收等环节的协调工作;发改部门要做好项目的审核、核准和备案工作;规划部门要做好建设项目供地前规划条件的编制、审批工作和用地后的规划检查工作;监察部门要做好对土地供应过程的监督工作,发现问题及时纠正处理;其他相关职能部门要积极配合做好有关报审工作。各建设项目主管部门要严格督促用地单位依法依规、节约集约使用土地。 (三)严格供地考核。自2010年起,建立全市新增建设用地的供地率考核机制,对本年度批准的新增建设用地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50%的,前一年度供应量低于该年度已批准总量80%的,相应扣减下一年度建设用地指标;情节严重的,暂停该区(市)建设用地上报。对久拖不供的地块,市政府将收回统一安排使用,土地收益全部归市财政。 (四)严肃查处各类违法用地。加强土地执法监察,进一步建立健全动态巡查、举报等制度,对苗头性、倾向性问题早发现、早制止、早处置,及时纠正和查处违法违规用地行为,并追究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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