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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深圳市政府
【发文字号】 深府办[2010]20号
【颁布时间】 2010-03-17
【实施时间】 2010-03-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271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深圳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接上页]

  六、加强领导,明确职责
  
  (一)市政府成立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加强工作的领导和统筹协调。联席会议由分管市领导召集,市财政委、编办、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监察局(纠风办)、审计局、法制办,以及涉及委托职能和事项的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领导组成。联席会议办公室设在市民政局。
  
  (二)各相关部门的职责如下:
  
  1.市编办:负责对政府部门新增或转移委托职能的性质界定和分类。
  
  2.市财政委:负责建立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专门账户并落实各职能部门的相关费用;负责统筹安排全市各类资金(公益金)在政府委托职能和事项中的使用。
  
  3.委托职能和事项的政府各相关部门:作为委托职能和事项的责任主体,负责做好工作事项的转移和委托工作,严格把关,做到信息公开、程序透明;掌握本领域中能够承接的社会组织和市场机构的情况;制定《委托事项评估办法》,加强对受托单位的业务指导、监督,做好工作绩效评估。
  
  4.政府采购中心:配合政府各相关部门做好纳入政府采购目录的工作事项的政府采购工作,包括组织公开招标、邀请招标、竞争性谈判、询价采购、单一来源采购等。
  
  5.市监察局(纠风办):对政府各相关部门需要转移或委托的事项、受托单位的确定,委托的标准和程序,转移和委托后的指导、监督和评估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将各部门完成职能转移和委托工作的情况纳入政府行政绩效评估内容,确保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的公开、公平和公正。
  
  6.市民政局(民间组织管理局):负责政府职能转移和承接工作联席会议办公室日常工作;科学安排用于向社会组织购买服务的福利彩票公益金和行业协会商会发展专项经费;加大力度培育发展社会组织,加强社会组织的监督管理、能力建设和自律管理;加快社会组织的评估工作,提高社会组织的信誉度和公信力;将社会组织完成政府委托事项的工作情况纳入年度检查和评估指标体系。
  
  七、其他
  
  (一)对社会组织或市场尚不成熟的领域设定1-3年指导期,政府各相关部门应制定扶持政策,培育、鼓励社会组织有效承接职能。
  
  (二)由政府相关部门通过福利彩票公益金等财政性资金资助、培育试行两年以上、考核评估合格并经市政府同意作为公共服务项目列入部门年度预算的工作事项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三)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向社会组织以外的其他机构转移委托参照本实施方案执行。
  
  (四)政府各相关部门可根据本实施方案和部门实际,制定具体实施方案,细化相关文书等。
  
  (五)政府转移职能和工作事项的购买服务经费按照《深圳市扶持社会组织发展实施方案》执行。
  
  附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示范文本
  
  2.《委托协议书》示范文本
  
  附件1:社会组织承接政府工作事项申请表
  
  填报时间:  月日
  
  

申请单位

(盖章)

法定代表人

(签字)

登记证号

联系人

电话

地址

近三年年检情况

评估等级

申办事项

申请情况

说明

(该栏填写社会组织就申办事项作自我优势分析,可另附页)

申请承诺

市民间组织管理局意见(盖章)

(该栏填写市民管局就社会组织违法违规记录、法人治理结构、行业自律情况、投诉等方面的意见)

委托单位

审查意见

  年 月 日

  (盖章)


  
  另附委托单位所要求的证明材料。
  
  附件2:
  
  
委托协议书
  
  

  
  委托方:地址:
  
  受托方:地址:
  
  根据《深圳市推进政府职能和工作事项转移委托工作实施方案》的相关规定,并鉴于“某某采购文件规定”或者“鉴于双方在竞争性谈判中达成的协议”,双方约定如下:
  
  一、委托服务事项
  
  (一) 
  
  (二) 
  
  二、委托服务标准
  
  (一) 
  
  (二)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标准。
  
  三、委托服务要求
  
  (一) 
  
  (二) 
  
  注:各单位可根据购买服务内容的不同,根据招投标文件制定各自的服务要求。
  
  四、委托服务期限
  
    日起至    日止。
  
  (建议合同期限不超过三年)
  
  五、双方权利义务
  
  (一)委托方责任:
  
  1.委托方对受托方在委托权限范围内完成委托事项负有指导、监督责任。
  
  2.将与委托事项相关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移交给受托方,并办理好书面交接手续。
  
  3.按照约定向受托方支付服务费用。
  
  4.负责处理委托服务对象或其他群众对受托人的投诉。
  
  5.发现受托方存在违反约定行为的,有权要求其限期整改。
  
  6.委托协议期满或提前解除、终止后,依法收回交由受托方使用的设备、档案资料、信息数据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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