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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函[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属高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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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申报立项

  
  第九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教育部、省教育厅的有关要求和广州市高等教育改革发展的需要,确定年度项目建设计划并予以公布,采取公开申报的形式,统一组织项目的申报、评审、立项和实施。各项目具体的申报时间以正式通知为准。
  
  第十条 “教学项目建设”申报需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具备基础条件。符合各建设项目申报通知中的申报要求,有校级以上立项或较好的建设基础,学校能为理论研究与实践探索提供必要的经费支持,并为项目成果在校内外推广运用提供支持和帮助。
  (二)项目方向明确。遵循高等教育教学及其规律,围绕教学改革与发展的中心工作,反映教学和人才培养工作的客观需要,符合教学改革与发展的趋势。
  (三)设计科学合理。组织制定的建设方案科学合理,具有较强的理论基础支撑和实践探索可行性。
  (四)反映创新探索。在校内研究与探索的基础上,在不同层面和方式上积极探索创新,能反映前瞻性理论和前导性实践应用趋向。
  (五)注重实际应用。有一定的理论基础与支撑,重点突出对教学和管理的实践指导作用与推广应用价值。
  (六)体现水平与特色。在同比教学领域内的更广范围、更深层次开展改革研究与实践,逐步形成具有明显优势或特色的专业、课程(群、模块)、教材、基地、队伍等。
  (七)材料真实完备。项目申报所提供的佐证材料真实可靠,手续完备,资料齐全。
  
  第十一条 “教学项目建设”一般由一个单位承担,或者由一个单位牵头、若干单位共同承担,项目承担单位或牵头单位应为市属高校,鼓励并支持多所院校及平行单位、部门或有关人员联合申报,共同承担项目建设。
  
  第十二条 “教学项目建设”的申报,采用学校或单位直接申报的方式。具体项目申报立项程序如下:
  (一)市教育局发布项目建设立项的通知;
  (二)高等学校或者单位按要求申报项目;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受理各单位的申报材料,并对所有申报材料进行形式审核;
  (四)将符合条件的项目申报材料移交给广州市教育评估中心组织专家项目评审,评估中心根据专家评审情况向领导小组办公室提出立项建议方案;
  (五)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立项建议方案及当年重点支持领域等因素,择优确定拟立项支持项目名单。
  (六)报领导小组审定通过后由市教育局发文公示五个工作日,公示无异议即公布入选项目。
  (七)经市教育局同意后划拨前期资助经费。
  为强化立项建设对于市属高校教学质量和改革工作的导向性,避免重复建设而造成的资源浪费,对同一名称及内容相似的项目择优立项。
  
  第十三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对于有下列情况之一的申报项目不予受理:
  (一)不符合申报条件者;
  (二)不按规定填报申报材料者;
  (三)提供的申报材料不齐全者;
  (四)佐证材料弄虚作假者;
  (五)不按时提供申报材料者。
  
  第十四条 项目的评审委托评估中心进行。评审专家由评估中心从专家库中抽取,评审专家组成员和工作人员在审议与自己有关的项目时,应予以回避,在评审结果未正式公布前对外保密。
  
  
四、资助

  
  第十五条 凡属于市级教学项目建设,均纳入专项经费资助范畴。
  
  第十六条 资助原则为:支持优势和特色项目,适当考虑新建和弱势项目;支持与广州市经济社会发展和产业转型紧缺或密切相关的项目;支持未来申报国家、省级同类项目竞争力强的项目;支持团队力量强,信誉好,管理水平高的项目。
  
  第十七条 对于市属高校入选省部级、国家级“质量工程”和“内涵建设”的有关教学项目,市专项资金不再给予资助。
  
  
五、检查验收

  
  第十八条 领导小组办公室根据项目建设计划和建设目标对项目建设情况进行检查和验收。
  
  第十九条 项目建设情况检查包含在建设过程中进行中期或不定期随机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
  (一)项目计划执行进展和目标达成情况;
  (二)资金的使用情况;
  (三)项目建设中的主要问题和改进措施。
  
  第二十条 检查中发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报领导小组同意后可视其情节轻重给予警告、中止或撤销项目、取消两年内不得申报等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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