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广州市教育局
【发文字号】 穗教函[2010]133号
【颁布时间】 2010-03-16
【实施时间】 2010-03-16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357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3页 广州市教育局关于征求《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和《广州市属高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意见的函

[接上页]
(一) 申报、建设材料弄虚作假、违背学术道德;
  (二) 项目执行不力,未开展实质性建设工作或难以按原定计划完成的项目建设任务,未取得预期的建设成果;
  (三) 未按要求上报项目有关情况,无故不接受有关部门对项目实施情况的检查、监督与审计;
  (四)未经批准擅自变更项目建设内容、建设目标或项目负责人;
  (五) 项目经费的使用不符合有关财经法规和制度的规定,或者有其他违反项目规定与管理办法的行为。
  
  第二十一条 通过中期检查的项目方可获得后期资助经费。
  
  第二十二条 项目建设周期根据各类项目要求确定,建设期满需要接受验收。验收可采用项目单位报送项目建设总结报告,或进入项目单位实地验收的形式进行。验收的主要内容是:
  (一)建设目标和任务的实现情况;
  (二)取得的标志性成果以及经验分析;
  (三)项目管理情况;
  (四)资金使用情况。
  
  第二十三条 项目验收的程序:
  (一)项目建设期满后,市教育局发出验收通知;
  (二)项目建设单位按要求提交验收材料;
  (三)领导小组办公室视情况确定是否需组织专家组进行实地验收。验收专家组要求至少由5名专家组成,必须具备高级职称,其中本校的专家不得超过三分之一,从事教学管理工作的专家不得低于三分之一;
  (四)市教育局将根据实际情况,适时公布验收的情况。
  
  第二十四条 被验收项目存在下列情况之一者,不予通过验收:
  (一)未完成规定任务或未达到相应的验收标准;
  (二)预期成果未能实现,成果无科学或实用价值;
  (三)提供的验收文件、资料、数据不真实、不完整;
  (四)擅自修改项目申报书规定的内容、计划。
  
  第二十五条 具备下列条件之一者可免于验收:
  (一)相同项目已经获得厅级或省部级以上奖励或省部级、国家级项目建设的;
  (二)提出的政策建议等被地市级以上行政机关完整采纳吸收的;
  属于上述情况者,提出免于验收的申请,并附上有关证明材料,连同最终成果报送市教育局。
  
  
六、附则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本办法发布前已经启动实施的项目继续执行,项目管理和检查验收按本办法执行。
  
  第二十七条 本办法由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负责解释和修订。
  
  
二〇一〇年三月八日
  

  附: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领导小组名单
  (建议稿)
  

  组 长:华同旭 广州市教育局局长
  副组长:雷忠良 广州市教育局副局长
  谭曼青 广州市财政局副局长
  成 员:张文虹 广州市财政局教科文卫处处长
  林洽生 广州市教育局办公室主任
  徐文谦 广州市教育局组织人事处处长
  崔学军 广州市教育局发展规划处处长
  骆翠謦 广州市教育局财务基建处副处长
  邵国良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处长
  秘 书:丁光生 广州市教育局高教处主任科员
  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由邵国良同志兼任。
  附件2
  
  
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征求意见稿)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专项资金管理,提高资金使用效益,根据财政部、教育部《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和省财政厅、教育厅《广东省高等职业教育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以及市教育局、市财政局《关于实施广州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的意见》和《关于加强我市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工作的若干意见》,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为支持市属高等学校本科教学质量与教学改革工程和高等职业教育内涵建设项目(以下统称“教学项目建设”)的建设工作,市财政设立“教学项目建设”专项资金。
  
  第三条 专项资金实行项目管理。
  
  第四条 专项资金的管理原则为:统筹安排,分年实施;精打细算,专款专用;专项管理,重在实效。
  
第二章 预算管理

  
  第五条 市教育局根据项目建设目标和《广州市属高校教学项目建设管理暂行办法》,组织项目申报立项、评审,并根据项目申报要求提出项目资助额度,市财政局核准后,分项目下达年度预算。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