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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直有关单位: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人事局、劳动保障局、卫生局等五部门制订的《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已经市政府常务会议研究同意,现批转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实施。 三 明 市 人 民 政 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六日 三明市市直医疗卫生机构急需人才引进与管理暂行办法 (市委编办、市财政局、市人事局、市劳动保障局、市卫生局)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市委提出的“重才、育才、聚才、用才”工作要求,改善和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队伍结构,建设一支规模适中、结构合理、素质较高的卫生人才队伍,推进卫生事业改革与发展,根据中共三明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关于进一步加强人才工作的若干意见(试行)》(明委人才〔2009〕1号),制定本办法。 第二章 工作目标与原则 第二条 工作目标 (一)通过人才引进工作,加快实施“人才强卫”战略和“人才兴院”工程;优化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医务人员的职称、学历和年龄结构,提高我市医疗和科研工作水平。 (二)通过紧缺人才引进工作,拓展我市学科和科研人员的专业覆盖面,努力打造一支能够满足广大群众医疗卫生需求的卫生人才队伍。 第三条 工作原则 (一)实事求是,量力而行; (二)按需引才,结构合理; (三)注重能力,不拘一格; (四)坚持标准,质量优先; (五)公开、公平、透明、规范,优胜劣汰。 第三章 人才引进适用范围和对象 第四条 适用范围 根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市直医疗卫生机构人才引进专业目录。 第五条 引进对象 (一)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人才紧缺急需引进专业目录规定的人才。 (二)经市委人才工作领导小组认定的专业性强的紧缺人才。 第四章 引进条件与相关待遇 第六条 人才引进条件与住房补助标准。对从事临床、预防、科研第一线工作,具有较扎实的理论基础、较强的实际操作能力和解决本专业疑难复杂问题的经验,在本专业的基础与应用研究、临床实践中有显著成果的各类人才,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聘用合同,并购买住房的,用人单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具体引进条件与补助标准如下: (一)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博士生导师或国家级重点学科、重点实验室的学术技术带头人,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5万元。 (二)具有正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10万元。 (三)具有副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专业技术人才和管理人才以及高级技师或从事科研或管理工作的博士研究生,给予一次性购房补助5万元。 补助经费的兑现:由用人单位填报《三明市卫生系统引进人才补助费(购房补助款)申报表》,经市卫生局、市人事局审批后,由市人事局统一向市财政局申请核准。补助经费在办理相关手续后予以一次性全额补助或按协议约定办理。 第七条 其他待遇 (一)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单位的,享受我市同类人员同等标准的工资、奖金、福利及相关社会保障基金。引进人才所在地已参保的,及时予以办理转移接续;引进人才所在地未参保,由单位补缴社会保险。 (二)对引进到市直医疗卫生机构工作的国家有突出贡献的中青年专家、享受政府特殊津贴专家、省优秀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600元津贴补助;“百千万人才工程”人选、市管拔尖人才,在职期间可享受政府每人每月400元津贴补助;具有博士学位的人员或具有硕士学位的留学回国人员,在职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300元津贴补助;具有正高级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在聘用期间享受政府每人每月200元津贴补助。 (三)依据市人事局每年编制发布的紧缺急需人才引进专业目录,引进并与用人单位签订五年以上劳动合同的省内引进人才,由市财政局给予一次性2000元的安家补助。 (四)为引进人才的配偶就业和子女就学提供便利条件。如家属为卫技人员,由市卫生局负责安排在相应医疗卫生单位就职;如非卫技人员,市卫生局会同市委编办、市人事局向有关部门推荐并协助解决;用人单位积极协助解决引进人才子女的就学问题。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