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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各直属单位: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有关精神,我们研究制定了《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二○一○年三月十六日 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实施细则 根据《宁波市外来务工人员积分落户暂行办法》(甬政办发〔2010〕25号)(以下简称《办法》),制定本实施细则。 一、关于基本条件 (一)《办法》所称“卫星城市试点镇”,是指余姚市泗门镇、慈溪市观海卫镇、奉化市溪口镇、宁海县西店镇、象山县石浦镇、鄞州区集士港镇、江北区慈城镇。 “中心镇”是指余姚市梁弄镇、余姚市马渚镇、慈溪市周巷镇、慈溪市逍林镇、奉化市莼湖镇、宁海县长街镇、象山县西周镇、鄞州区咸祥镇、鄞州区姜山镇、北仑区春晓镇。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如有变化另行公布。 (二)《办法》第六条第(一)项所称“持有浙江省《居住证》或《暂住证》连续5年以上(含5年)”,是指浙江省《居住证》和《暂住证》持证年限可累加。 (三)《办法》第六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现用人单位工作5年以上(含5年)”,是指在本市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5年以上。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年以上(含3年)”,是指在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现同一用人单位连续工作满3年以上。 (四)《办法》第六条第(三)项所称“按规定参加社会保险5年以上(含5年)”,是指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含(甬政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的外来务工人员“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累计满5年以上。 “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3以上(含3年)”,是指在卫星城市试点镇和中心镇,按规定参加本市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和生育保险〔含(甬政发〔2007〕101号)文件规定参加的外来务工人员“五险”合一社会保险〕累计满3年以上。 (五)《办法》第六条第(五)项所称“身体健康”,是指具备法定的、完全的、可持续的劳动能力。 (六)《办法》第六条所涉及的“持证年限、工作年限、参保年限以及年龄在45周岁以下”,是指以提交申请的当年的5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 二、关于积分申办条件 (七)《办法》第七条第(一)项所称“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是指在本市工作期间依法向国家专利管理机关申请并取得发明专利、实用新型专利的。 “科技进步奖”,是指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县级以上人民政府颁发的科技进步奖。 “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是指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各级政府科技部门确认的参与科技计划项目研发。 “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是指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线(市)区级及以上劳动竞赛委员会颁发的职工技术创新成果奖。 (八)《办法》第七条第(二)项所称“在本市取得高级工或被聘为初级技术职务以上的”,是指在本市工作期间取得高级工、技师、高级技师或被聘为初级、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需通过本市县(市)区相关部门核查认定。 持有宁波市外技师、高级技师、中级专业技术资格的确认按本市有关规定办理。 (九)《办法》第七条第(三)项所称“在本市用人单位担任班组长以上职务的”,是指在本市同一法人单位担任班组长连续满3年以上;在本市同一法人单位担任中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满2年以上;在本市同一法人单位担任高层正、副职或相当职务连续满1年以上。以上任职时间、相当职务确认以用人单位任职文件为准;以提交申请的当年的5月31日为截止日期上溯计算。 (十)《办法》第七条第(四)项所称“取得高中以上学历的”,是指高中(含普通高中、中专、职高、技校)、大专及本科以上学历。其中普通高中、中专和职高学历需提交学籍地县级教育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技校学历需提交学籍地县级劳动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明材料。 大专以上学历的需提交经宁波市人才开发服务中心鉴定的证明材料。 (十一)《办法》第七条第(六)项所称“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是指根据《中国注册志愿者管理办法》在本市注册成为志愿者,并被评为星级志愿者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