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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十五条 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在接收申请资料之日起7日内完成资料的技术审查并上报省卫生厅。省卫生厅自接收材料之日起3日内作出卫生行政许可决定。 第十六条 省卫生厅作出行政许可决定后,省卫生监督所应当及时通知申请单位领取卫生许可批件。对不予行政许可的,应当出具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申请单位提交的申请资料不予退回。 第十七条 申请单位可凭有效证件和领取人身份证,到省卫生监督所领取卫生许可批件或不予行政许可决定书。 第十八条 卫生许可批件格式为(苏)卫水字(年份)第xxxx号,有效期为4年。 卫生许可批件不得涂改、转让,严禁伪造、倒卖、出租、出借。 第十九条 卫生许可批件延续、变更和补发,由批件上注明的申请单位,根据本程序规定向所在地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提出申请,经省卫生厅审查符合要求的,发给新的卫生许可批件。申请变更、补发的卫生许可批件沿用原卫生许可批件号,原有效期不变,在批准日期后加上“变更”或“补发”字样。延续的卫生许可批件使用新的卫生许可批件号。 第二十条 申请延续卫生许可有效期的,应当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并提交下列资料: (一)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二)市级卫生行政部门现场审核意见(近一年内); (三)产品材料及配方; (四)饮水机及供水设备类的产品应提供与饮用水接触的主要材料的卫生许可批件复印件或由省级及以上卫生行政部门认定的检验机构出具的检验报告原件; (五)生产工艺流程及简图; (六)产品执行标准(经备案的企业标准原件); (七)近一年内卫生监督机构封样的产品卫生学检验报告原件; (八)产品质量检测报告(仅限塑料及有机合成管材、管件); (九)市售产品包装(含产品标签); (十)市售产品说明书; (十一)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十二)省级卫生行政部门规定的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有以下情形之一的,不予延续: (一)不符合现行法规、标准、规范要求或提供虚假材料的; (二)生产能力审核不符合要求的; (三)产品材料、配方、构造、工艺、型号、技术参数等与原批准产品不一致的; (四)产品检验不合格的; (五)未在卫生许可批件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的。 第二十二条 申请变更产品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单位变更产品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变更后的产品注册商标;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三条 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应当提交以下资料: (一)申请变更生产企业或地址名称的书面申请并说明变更理由; (二)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当地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或其他法定部门出具的证明文件原件;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四条 申请增加或变更实际生产场地的,除提交变更书面申请、卫生许可批件原件外,还应按照本程序第四条和第五条规定对生产场所进行现场审核和产品采封样的检验报告。 第二十五条 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应提交以下材料: (一)申请补发卫生许可批件的书面申请; (二)因卫生许可批件损毁申请补发的,提供卫生许可批件原件; (三)因卫生许可批件遗失申请补发的,提供刊载遗失声明20日以上的省级及以上报刊原件。 (四)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第二十六条 本程序由省卫生厅负责解释。 第二十七条 本程序自2010年4月20日起试行。原省卫生厅印发的《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审批程序(试行)》(苏卫监督〔2006〕1号)同时废止。 附件: 1、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2、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申请表 3、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格式) 附件1 江苏省涉水产品生产能力审核申请表
以下由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填写:
附件2 江苏省卫生厅行政许可 申请表 申请项目 申请单位 申请日期 江苏省卫生厅制 填表说明 一、本表用于申请江苏省涉及饮用水卫生安全产品卫生许可批件。 二、填写此表前,请认真阅读有关法律、法规及申报受理的规定。 三、本申请表的内容应当准确完整,不得涂改,否则无效。所附材料均使用a4规格纸打印(建议中文用宋体小4号字,英文用12号字)或复印。 四、申请单位应当将申请表及相应的材料按规定的顺序排列,装订成册,并逐页加盖公章。 五、申请单位填写完毕,将申请表和所附材料送交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卫生行政部门。
附件3 市级卫生行政部门审核意见
注:1、此表内容须打印,内容较多时可加附页; 2、审查人员栏需同时注明审查人员卫生监督员证号。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