您所在位置:法邦网 > 法律法规 > 法规浏览

管理我的法规库

哇,我可以拥有自己的法规库!

法规提交

如果您发现我们没有收录到的法规,您可以在此提交。提交后我们会即时把它收录上,感谢您参与维护我们共同的法规库。
【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各省、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直辖市建委(建设交通委、规委),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
  
  为维护国家财产和人民生命财产安全,落实工程质量事故责任追究制度,根据《生产安全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条例》和《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现就规范、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以下简称工程)质量事故报告与调查处理工作通知如下:
  
  一、工程质量事故,是指由于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违反工程质量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使工程产生结构安全、重要使用功能等方面的质量缺陷,造成人身伤亡或者重大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事故等级划分
  
  根据工程质量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或者直接经济损失,工程质量事故分为4个等级:
  
  (一)特别重大事故,是指造成30人以上死亡,或者100人以上重伤,或者1亿元以上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二)重大事故,是指造成10人以上30人以下死亡,或者50人以上100人以下重伤,或者5000万元以上1亿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三)较大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上10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上5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0万元以上5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四)一般事故,是指造成3人以下死亡,或者10人以下重伤,或者100万元以上1000万元以下直接经济损失的事故。
  
  本等级划分所称的“以上”包括本数,所称的“以下”不包括本数。
  
  三、事故报告
  
  (一)工程质量事故发生后,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当立即向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报告;工程建设单位负责人接到报告后,应于1小时内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及有关部门报告。
  
  情况紧急时,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可直接向事故发生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报告。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应当依照下列规定上报事故情况,并同时通知公安、监察机关等有关部门:
  
  1、较大、重大及特别重大事故逐级上报至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一般事故逐级上报至省级人民政府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必要时可以越级上报事故情况。
  
  2、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上报事故情况,应当同时报告本级人民政府;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重大和特别重大事故的报告后,应当立即报告国务院。
  
  3、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逐级上报事故情况时,每级上报时间不得超过2小时。
  
  4、事故报告应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工程项目名称、工程各参建单位名称;
  
  (2)事故发生的简要经过、伤亡人数(包括下落不明的人数)和初步估计的直接经济损失;
  
  (3)事故的初步原因;
  
  (4)事故发生后采取的措施及事故控制情况;
  
  (5)事故报告单位、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6)其它应当报告的情况。
  
  5、事故报告后出现新情况,以及事故发生之日起30日内伤亡人数发生变化的,应当及时补报。
  
  四、事故调查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按照有关人民政府的授权或委托,组织或参与事故调查组对事故进行调查,并履行下列职责:
  
  1、核实事故基本情况,包括事故发生的经过、人员伤亡情况及直接经济损失;
  
  2、核查事故项目基本情况,包括项目履行法定建设程序情况、工程各参建单位履行职责的情况;
  
  3、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标准分析事故的直接原因和间接原因,必要时组织对事故项目进行检测鉴定和专家技术论证;
  
  4、认定事故的性质和事故责任;
  
  5、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提出对事故责任单位和责任人员的处理建议;
  
  6、总结事故教训,提出防范和整改措施;
  
  7、提交事故调查报告。
  
  (二)事故调查报告应当包括下列内容:
  
  1、事故项目及各参建单位概况;
  
  2、事故发生经过和事故救援情况;
  
  3、事故造成的人员伤亡和直接经济损失;
  
  4、事故项目有关质量检测报告和技术分析报告;
  
  5、事故发生的原因和事故性质;
  
  6、事故责任的认定和事故责任者的处理建议;
  
  7、事故防范和整改措施。
  
  事故调查报告应当附具有关证据材料。事故调查组成员应当在事故调查报告上签名。
  
  五、事故处理
  
  (一)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人民政府对事故调查报告的批复和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相关责任者实施行政处罚。处罚权限不属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的,应当在收到事故调查报告批复后15个工作日内,将事故调查报告(附具有关证据材料)、结案批复、本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对有关责任者的处理建议等转送有权限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
此法规有错误,我来纠正。请点击在此 提交错误内容或者您纠正的内容!
回到顶部

相关法规

查看更多
法规搜索:
法律法规  Copyright ©2007-2019 Fabao365.com 版权所有
|
京ICP备10210683号
|
京公网安备11010802013176号
|
客服电话:15811286610