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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发文字号】 建质[2010]111号
【颁布时间】 2010-07-20
【实施时间】 2010-07-20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664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关于做好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质量事故报告和调查处理工作的通知

[接上页]

  (二)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当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建设、勘察、设计、施工、监理等单位和施工图审查、质量检测等有关单位分别给予罚款、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资质证书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对事故负有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分别给予罚款、停止执业、吊销执业资格证书、终身不予注册其中一项或多项处罚。
  
  六、其他要求
  
  (一)事故发生地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接到事故报告后,其负责人应立即赶赴事故现场,组织事故救援。
  
  发生一般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设区的市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较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省级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发生重大及以上事故,或者领导有批示要求的,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应根据相关规定派员赶赴现场了解事故有关情况。
  
  (二)没有造成人员伤亡,直接经济损失没有达到100万元,但是社会影响恶劣的工程质量问题,参照本通知的有关规定执行。
  
  七、村镇建设工程质量事故的报告和调查处理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八、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可以根据本地实际制定实施细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二〇一〇年七月二十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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