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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青岛市政府
【发文字号】 青政办发[2010]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73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青岛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施意见的通知


  各区、市人民政府,市政府各部门,市直各单位:
  《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望结合实际,认真组织实施。
  
  
青岛市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三月十五日
  

  
  
青岛市推行国家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的实施意见
  

  根据国家、省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部署要求和市委、市政府《关于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的意见》(青发〔2009〕15号),市政府决定在七区政府办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即墨、胶州、胶南三市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
  
  一、指导思想、改革目标和基本原则
  (一)指导思想
  以科学发展观为指导,坚持保基本、广覆盖、可持续,深入贯彻落实国家、省、市深化医药卫生体制改革部署要求,顺利推行基本药物制度,优化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实现基层医疗卫生机构良性运转,提高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促进基层医疗卫生事业可持续健康发展,不断满足城乡居民基本医疗用药和基本医疗卫生服务需求,提高城乡居民健康水平。
  (二)改革目标
  总体目标:基本药物制度初步建立,基层医疗卫生体制机制进一步优化,机构设置布局和服务功能更加合理,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能力明显增强,医疗卫生人员综合素质显著提高、人才队伍更加稳定,人民群众基本公共卫生和基本医疗服务需求得到基本满足。
  具体目标:2010年,在七区和即墨市、胶州市、胶南市范围内政府举办的社区卫生服务机构、镇(街道)卫生院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具备条件并实行一体化管理的村(居)卫生室,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由各区市自行确定。2011年,推广到平度市和莱西市。
  (三)基本原则
  1.坚持政府主导,强化区市责任。按照公益性方向,以区市政府为责任主体,加大财政投入,完善布局规划,积极有序推进基本药物制度实施。
  2.确保基本服务,降低医药负担。政府举办的基层医疗卫生机构是公益性事业单位,其功能定位主要是提供基本公共卫生服务和基本医疗服务。确保城乡居民人人享受到基本医疗卫生服务,确保降低药价,使城乡居民得到明显的实惠。
  3.稳定人员队伍,优化人才结构。充分挖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现有人力资源潜力,优化技术人才结构,不断提高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的整体服务水平。
  4.综合配套推进,创新体制机制。加大政府投入,配套推进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和镇(街道)卫生院管理体制、分配机制、考核机制和补偿机制改革,调动医务人员积极性,建立基层医疗卫生机构充满活力和可持续发展的长效运行机制。推广镇(街道)卫生院与村(居)卫生室一体化管理模式。
  
  二、主要任务
  根据国家、省部署要求,积极推进配套衔接、有效运转的基本药物配备使用、供应保障和基本医疗保障报销制度体系建设;改革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经费补偿机制,完善政府投入补助政策;加快推进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管理体制、人事制度、分配制度等配套改革。
  (一)按照规定采购配送和配备使用基本药物
  1.严格执行《国家基本药物目录(基层医疗卫生机构配备使用部分)》(2009版)和《山东省增补药物目录(2010年版农村基层部分和社区部分)》,国家307种基本药物和省216种增补药物为现阶段我市使用的基本药物。
  2.先行实施基本药物制度的政府办基层医疗卫生机构,2010年3月1日起,正式启动实施基本药物制度;3月15日起,按照基本药物目录,根据诊疗范围和服务功能,全部配备基本药物,并按购进价格实行零差率销售。社会力量举办的社区医疗卫生机构应优先配备使用基本药物,并实行零差率销售,其原有补偿渠道、比例不变。其他医疗机构应配备并优先使用基本药物。零售药店应配备和销售基本药物。
  3.按照《山东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配送实施办法(试行)》,基本药物实行省级集中网上公开招标采购、统一定价、统一配送。基本药物招标采购实行集中招标、集中议价和直接挂网三种方式,执行全省统一采购价格(含配送费用),由通过招标选择的配送企业统一配送基层医疗卫生机构。生产企业、配送企业和医疗卫生机构根据集中招标采购结果签订药品购销合同,履行合同规定的责任和义务。通过集中招标和合同约束,压缩不合理的费用空间,进一步降低药价水平,同时要保证质量、保证供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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