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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上海市卫生局
【颁布时间】 2010-07-23
【实施时间】 2010-07-23
【效力属性】 失效
【法规编号】 491768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上海市卫生局关于印发《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区县卫生局,上海申康医院发展中心、各有关大学、中福会,各市级医疗卫生单位:
  
  2009年,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印发《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妇社发〔2009〕48号,附件1),要求到2010年,军地所有卫生行政部门和至少50%的医疗卫生机构要建成无烟单位,确保2011年实现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全面禁烟目标。为发挥卫生部门控烟示范带头作用,近日,卫生部印发《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卫办妇社发〔2010〕75号,附件2),组织开展创建无烟卫生部机关工作。为响应卫生部号召,同时进一步贯彻落实《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要求,我局组织制定了《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以下简称《实施方案》,附件3),并成立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附件4),加强对全市医疗卫生系统禁烟的领导和管理,积极倡导无烟医疗卫生机构创建。现将《实施方案》印发给你们,并就有关工作要求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应充分认识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重要性、必要性和紧迫性,组织成立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按照“属地化管理”原则加强对辖区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的领导和管理,组织辖区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按照国家和本市要求全面落实各项禁烟工作措施,真正发挥医疗卫生系统控烟示范带头作用。
  
  二、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应按照《实施方案》要求,认真落实部门和专职人员负责本单位的禁烟工作。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已授牌的上海市“无烟医疗机构”应在2010年底前达到卫生部、全国爱卫办联合印发的《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其余医疗卫生机构也应在2011年4月底前全部达标。
  
  三、各区县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应采取定期或不定期的形式对辖区内医疗卫生禁烟工作开展指导和检查,确保各项禁烟措施落实到位。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将按照《实施方案》要求,组织开展督导检查,并对检查结果进行通报。
  
  四、各区县卫生行政部门和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在推进实施全面禁烟工作的过程中如有问题可及时与市卫生局沟通。联系人:刘杰(电话:22121580),丁园(电话:52284122)。
  特此通知。
  附件:1.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略)
  2.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略)
  3.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4.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领导小组
  
  
上海市卫生局
  二○一○年七月二十三日
  

  附件3:
  
  
上海市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工作实施方案
  

  为做好控烟履约工作,发挥医疗卫生系统在控烟工作中示范带头作用,确保本市医疗卫生系统实现全面禁烟的目标,根据卫生部、国家中医药管理局、总后勤部卫生部和武警部队后勤部联合制定的《关于2011年起全国医疗卫生系统全面禁烟的决定》、《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无烟卫生部机关管理规定>的通知》和《上海市公共场所控制吸烟条例》的规定和要求,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 目标
  (一)2010年底前,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市卫生局直属单位、各级各类疾病预防控制机构和已授牌的上海市“无烟医疗机构”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实施全面禁烟;
  (二)2011年4月底前,本市各级卫生行政部门和医疗卫生机构达到《无烟医疗卫生机构标准(试行)》要求,全面实施禁烟。
  
  二、工作措施
  (一)各单位将实施禁烟纳入单位年度工作计划,建立和健全组织管理网络,制定具体工作实施方案,明确各部门职责分工,改善单位实施禁烟措施的工作环境,全面开展健康教育和控烟干预工作。
  (二)各单位将工作人员戒烟、不在工作场所和公共场所吸烟等指标纳入文明道德、行政管理考核、评先评优和医疗卫生人员岗位职业职责考核内容。
  (三)妇幼保健院(所)、儿童专科医疗机构在室内外区域全面实施禁烟。
  (四)各单位室内公共场所、工作场所和休息场所等全面实施禁烟,有醒目的禁烟标识,无烟具、无吸烟者、无烟头,不使用烟草接待宾客;在室外设置有明显标志的指定吸烟处,并在室内设置指示标牌,指明吸烟处的位置(妇幼保健院/所、儿童专科医疗机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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