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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福建省政府
【发文字号】 闽政办[2010]68号
【颁布时间】 2010-03-15
【实施时间】 2010-03-15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02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


  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农业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农业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将种畜禽生产经营许可证(除遗传资源保种场、原种场外)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核发放。
  (三)将除兽用生物制品之外的兽药经营许可交给市、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四)将动物诊疗许可交给县级农业部门审批。
  (五)将农业机械维修技术合格证书交给县级农业部门核发。
  (六)承接由农业部下放的“农业转基因生物生产加工许可” 和“饲料生产企业设立条件审查和动物源性饲料安全卫生审查”的职责。
  (七)加强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促进农产品有效供给工作。
  (八)加强农产品和农业生产资料的质量安全监管,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
  (九)加强对生态农业、循环农业、农业生物质产业的指导服务和监督管理,促进农业资源合理配置和农业可持续发展。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农业的法律法规和政策,起草并组织实施农业(种植业、畜牧业、农业机械化、农垦等)和农村经济的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和政策,参与拟订各项涉农政策,组织、指导农业执法工作。
  (二)负责完善农村经营管理体制。参与拟订农村经济体制改革方案,监测分析农业和农村经济运行,指导农村土地承包、耕地使用权流转和承包纠纷仲裁管理;指导、监督减轻农民负担和村民筹资筹劳工作,指导农村集体资产和财务管理;指导和扶持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农民专业合作社和农产品行业协会建设和发展;管理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负责农业和农村经济信息体系建设和服务。
  (三)指导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组织落实促进粮食等主要农产品生产的相关政策措施,引导农业产业结构调整和产品品质的改善;会同有关部门指导农业标准化、规模化、现代化生产;按规定承担农业固定资产投资的相关工作,组织扶持农业农村发展的项目申报、农业专项资金的计划安排管理和监督检查;配合有关部门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四)负责拟订农业产业化经营的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推进农业产前、产中、产后一体化发展;按规定组织拟订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和大宗农产品市场体系建设的发展规划、政策措施并组织实施;指导农产品加工业结构调整、技术创新和服务体系建设;提出促进大宗农产品流通的政策建议和主要农产品进出口建议,培育、保护和发展农产品品牌。
  (五)承担提升农产品质量安全水平的责任。组织贯彻农产品质量安全国家标准,参与制订农产品质量安全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组织实施;负责农产品质量安全的监督管理、鉴定和检测工作,建立健全农产品检验检测体系;依法实施符合安全标准的农产品认证和监督管理。
  (六)组织、协调农业生产资料市场体系建设。依法实施农作物种子(种苗)、草种、种畜禽、农药、兽药、饲料、饲料添加剂的许可及监督管理;贯彻执行有关农业生产资料国家标准,拟订地方标准并会同有关部门监督实施;负责兽医医疗器械和有关肥料的监督管理工作。
  (七)负责农作物重大病虫害防治,承担农业防灾减灾责任。会同有关部门拟订全省动植物疫病防治计划并组织实施,指导动植物防疫和检疫体系建设;组织、监督全省动植物(不含森林植物)境内的防疫、检疫工作,依法发布疫情并组织扑灭;组织兽医医政、兽药药政药检工作,负责执业兽医管理相关工作;监测、发布农业灾情,组织种子、化肥等救灾物资储备和调拨,提出生产救灾资金安排建议,指导紧急救灾和灾后生产恢复。
  (八)拟订农业科研、农技推广的规划、计划和有关政策,指导农技推广体系改革与建设;参与实施农科教结合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农业科技创新体系和产业技术体系的建设,组织实施农业领域的高新技术和应用技术研究、技术引进、农业科技成果转化和技术推广;按规定管理中等农业教育,组织实施农民培训、村级农民技术员培训与管理工作;承担农业植物新品种保护和农业转基因生物安全监督管理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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