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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设区市人民政府,省人民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经省委机构编制委员会审核,并经省人民政府批准,现予印发。 福建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五日 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 根据中共中央办公厅、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印发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方案的通知》(厅字〔2009〕23号)和中共福建省委、福建省人民政府《关于福建省人民政府机构改革的实施意见》(闽委〔2009〕27号),设立福建省国土资源厅,为省人民政府组成部门,正厅级。 一、职责调整 (一)取消已公布取消的行政审批事项。 (二)取消相关职业技能鉴定、颁证的职责。 (三)将科技成果转化具体实施的职责交给事业单位和社会中介组织。 (四)将土地评估机构和人员资质认定职责交给行业协会。 (五)加强土地资源调查、土地供需调控和总量平衡,落实土地管理制度。加强国土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的整体控制作用。加强矿产资源规划和合理开发利用管理,强化资源回采率和资源综合利用率的监管。 二、主要职责 (一)承担保护与合理利用全省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的责任。组织拟订全省国土资源发展规划和战略,研究提出全省国土资源供需总量平衡的政策建议,参与全省宏观经济运行、区域协调、城乡统筹的研究并拟订涉及国土资源的调控政策和措施;拟订并组织实施国土资源领域资源节约集约利用和循环经济的政策措施。 (二)承担规范全省国土资源管理秩序的责任。组织贯彻执行国家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法律、法规、政策以及相关的技术规程和标准,起草并组织实施有关国土资源管理的地方性法规、规章和政策;指导监督国土资源行政执法工作,调查处理国土资源重大违法案件。 (三)承担优化配置全省国土资源的责任。编制并组织实施全省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土地利用年度计划、土地整理复垦开发规划和其他专项规划、计划;组织编制全省矿产资源、地质勘查、地质环境等规划以及地质灾害防治、矿山地质环境保护、地质遗迹保护等其他有关的专项规划,并监督检查各项规划执行情况;依法指导和审查国土资源有关规划;参与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涉及土地、矿产的相关规划的审查。 (四)负责规范国土资源权属管理(不含林木林地权属管理)。依法保护土地资源、矿产资源等自然资源所有者和使用者的合法权益,组织承办和调处重大权属争议,指导土地确权、登记、发证,承担各类土地登记资料的收集、整理、共享和汇交管理,提供社会查询服务。 (五)承担全省耕地保护的责任,确保规划确定的耕地保有量和基本农田面积不减少。组织实施耕地保护政策和基本农田保护制度,对占用耕地、未利用土地开发、土地整理、土地复垦和耕地开发等实施监督;组织实施土地用途管制,指导农用地转用和土地征收征用;依法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各类用地的审核、报批工作。 (六)承担及时准确提供全省土地利用现状数据的责任。组织土地资源调查、地籍调查、土地统计和动态监测;指导城乡地籍、土地分等定级等工作。 (七)承担节约集约利用土地资源的责任。规范土地使用权出让、租赁、作价出资和转让等行为,管理和监督城乡建设用地供应、政府土地储备、土地开发和节约集约利用;会同物价部门组织实施基准地价、标定地价等政府公示地价制度,会同农业部门监督管理农村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流转;根据国家制定的目录和建设用地控制指标等审查建设用地项目,承担报省政府和国务院审批的改制企业的国有土地资产的处置。 (八)承担规范国土资源市场秩序的责任。监测土地市场和建设用地利用情况,监管地价;规范和监管矿业权市场,组织对矿业权人勘查、开采活动进行监督管理;规范和监管国土资源相关社会中介组织和行为,依法查处违法行为。 (九)负责矿产资源开发的管理。依法管理矿业权的审批登记发证和转让审批登记,承担保护性开采的特定矿种、优势矿产(不含煤炭矿种)的开采总量控制及相关管理工作,组织编制实施矿业权设置方案。 (十)负责管理地质勘查行业和矿产资源储量。组织实施全省地质调查评价、矿产资源勘查,管理省级地质勘查项目,组织实施省级重大地质勘查专项工作,管理地质勘查资质、地质资料、地质勘查成果,统一管理全省公益性地质调查和战略性矿产勘查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