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接上页] (十二)承办省委、省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省水利厅设12个内设机构: (一)办公室 综合协调厅机关和直属单位工作,督促重大事项的落实;负责文电、会务、机要、档案等日常工作;承担信息、保密、信访、政务公开、保卫、新闻发布工作;负责厅机关内部有关制度建设;管理厅机关行政事务。 (二)政策法规处 组织起草水利地方性法规、政府规章,承担有关立法规划和协调工作;指导水利行业行政许可工作并监督检查;承担厅行政应诉、行政复议和行政赔偿工作;承担水利政策法规的咨询和宣传;指导水利行业体制改革;承担厅机关有关规范性文件的合法性审核工作。 (三)计划财务处 负责拟订全省水利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规划,组织编制全省重大水利综合规划、专业规划,对重大水利建设项目是否符合流域综合规划提出审查意见;编制部门预决算,承担厅机关并指导直属单位财务管理工作;承担水利综合统计;研究提出有关水利的造价、价格、收费、信贷等建议;承担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工作;指导水利产权制度改革,承担水利内部审计工作。 (四)水政水资源处(省节约用水办公室) 组织指导水政监察和水行政执法,负责水事纠纷调处、仲裁;组织实施取水许可、水资源有偿使用和水资源论证制度;组织编制水资源保护规划及水功能区划并监督实施,指导水域纳污能力核定并提出限制排污总量的建议;指导饮用水水源保护工作,指导地下水开发利用和城市规划区地下水资源管理保护工作;指导计划用水和节约用水工作,指导节水型社会建设工作;组织编制河道采砂规划,监督管理河道采砂工作。 (五)水利建设处 指导重要江河的治理与开发,组织省级直属及跨设区市的重点水利工程的建设和验收;审查大中型水利基本建设工程项目的初步设计文件,并按规定的程序办理报批手续;组织指导城乡防洪排涝工程建设;指导水利工程建设管理,指导水利建设市场的监督管理。 (六)水利管理处 组织、指导水利设施、水域及其岸线的管理与保护;指导江河海岸水利枢纽工程防洪、防潮及安全运行管理;负责水库、江海堤防及水闸除险加固和技术改造设计审查并组织实施;组织实施河道和江海堤防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 (七)农村水利处 拟订全省农村水利发展规划;组织协调全省农田水利基本建设;指导农田水利、农村饮水安全、节水灌溉、滩涂围垦、乡镇供水、灌区及泵站改造、雨水集蓄利用、水利化县建设与管理工作;拟订节水型农村水利发展目标和计划,组织指导灌区的管理、更新改造和续建配套工作,指导农村水利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 (八)农村电气化处 组织指导水能资源调查、评价工作,指导水能资源开发利用管理工作,组织指导水能资源有偿使用管理工作;拟订全省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发展规划;组织指导全省农村电气化和小水电代燃料工作;承担5万千瓦及以下农村水电站建设行政管理;指导水利行业的水电管理。 (九)科技与外经处 负责编制全省水利科学技术发展规划,组织指导重大水利科学研究、技术引进和技术推广;负责组织实施水利行业技术标准、规程规范;负责组织水利行业对外技术交流与合作工作。 (十)水土保持处 承担水土流失综合防治工作;组织编制水土保持规划并监督实施;组织水土流失监测、预报并公告;审核大中型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并监督实施;承担省水土保持委员会的日常工作。 (十一)省人民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办公室(安全监督处) 承担省政府防汛抗旱指挥部的日常工作。组织、协调、监督、指挥全省防汛抗旱工作,对重要江河和重要水工程实施防汛抗旱调度和应急水量调度,编制省防汛抗旱应急预案并组织实施。指导水利突发公共事件的应急管理工作。指导全省水利行业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组织开展水利行业安全生产检查和专项督查,指导水库、大坝的安全监管;组织实施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组织、参与重大水利安全事故的查处;组织指导安全生产事故预案编制;指导安全生产监管队伍建设。 (十二)人事教育处 负责厅机关和直属单位的机构编制、人事管理等工作;指导厅属学校教育工作;承担水利行业专业技术职务评审相关工作。 机关党委 负责厅机关和在榕直属单位的党群工作。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