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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树立良好的文风,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省政府和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大力精简简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简报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制序号。
  
  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制发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起草,在政治、政策、内容、文字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审签。
  (二)省政府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会签文稿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文稿必须在1日内完成。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者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5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在报送发文文稿时,要附有《送签说明》,内容包括文稿的起草依据、背景情况、会签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发文形式、是否公开和宣传报道等。《送签说明》主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在会议前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文稿时,主办部门在汇报材料中应将重点解决的问题、政策要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等如实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发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省政府办公厅在审理、送签发文文稿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提出需部门修改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上报时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新签字确认。
  (五)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需要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抓紧运转办理,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给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省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
  
  三、规范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省政府,由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使用各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式文件,一式5份。
  (三)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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