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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山东省政府
【发文字号】 鲁政办发[2010]42号
【颁布时间】 2010-07-19
【实施时间】 2010-07-19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184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印发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的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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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报送省政府的请示、报告类公文需要紧急处理的,应在版头标明“急件”,尽快直送省政府办公厅并说明理由;一般性文件的制发时间与送达省政府办公厅的时间不得超过5个工作日。
  (五)严格控制报送省政府公文的数量。凡属部门、单位职责范围内的事项和可以协商解决的问题,不要报省政府。
  (六)大力提高报送省政府公文的质量。请示类公文要一文一事,标注签发人,不得多头主送,不得抄送领导同志个人;请示和报告要分开,情况报告类公文不得夹带请示事项;公文内容要简明扼要、准确无误;公文用纸、字号要符合规定;附件要齐全。
  
  四、认真做好国务院文件和省政府交办文电的办理工作
  (一)做好国务院文件办理工作。各承办部门、单位要把办理落实好国务院文件作为重大政治任务,深刻理解,提出切合我省实际的贯彻落实意见。对国务院文件明确要求报告贯彻落实情况和办理结果的文件,各承办部门要高质量地起草文稿,主动搞好会签,提前送省政府办公厅,做到按时上报国务院。
  (二)做好国家部委来文来电的运转办理工作。省政府有关部门要认真搞好与国家部委的汇报联系和沟通,需要回复意见的,特别是一些程序性事项,可以部门名义直接报国家部委。
  (三)对省政府领导在公文上的重要批示,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主要负责同志应亲自协调研究,分管负责同志靠上抓落实;涉及其他部门、单位职责的,主办单位要主动搞好协调,确保将领导的批示落到实处。需要回复《办理意见》的,要按批办时限回复;由于特殊原因确实不能按时限回复的,要及时与省政府办公厅沟通,说明情况。要提高《办理意见》的质量,做到内容准确、依据充分、措施得力。
  
  五、加强公文管理
  (一)各级政府办公室(厅)和省政府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是本单位公文管理及保密工作的第一责任人,要高度重视,及时安排部署公文管理和保密工作,加强督促检查。要确定专门机构和专兼职公文管理人员,负责具体工作。
  (二)要落实责任,及时接收省政府电子公文。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电子公文传输系统管理,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电子公文。省政府办公厅将对各受文单位进行检查清理,对不及时上网接收、传阅、办理电子公文的单位,暂停其受文资格。
  (三)加强省政府和办公厅发出的涉密文电管理。对涉密文电,一律不得随意复印、翻印、携带外出和外传。切实抓好文件清退工作,对省政府和办公厅发出的涉密文电,要在规定时间内全份清退,严禁出现缺失、误销等现象。
  (四)做好网络和移动存储介质的保密工作。凡向省政府办公厅报送的电子文稿,原则上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输,严禁使用互联网传输;不能通过政务专网邮箱传输的,应使用一次性光盘,不得使用u盘、软盘或移动硬盘等移动存储介质。
  (五)对涉密文电资料,要严格按照有关规定起草、送审、制作、传阅、存放、清退和销毁。要按规定合理确定密级,防止出现定密不当现象。凡确定密级的,应标明保密年限。涉密文电运转办理,要实行全过程登记和管理。涉密文电资料需要销毁的,要按规定清点登记并经有关负责人和经办人员签字后,到保密主管部门确定的公文监销机构统一销毁。
  
  六、狠抓工作落实
  (一)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认真贯彻落实《国家行政机关公文处理办法》和我省的实施细则,认真学习遵守《省政府工作规则》、《省委办公厅省政府办公厅关于切实改进文件工作的规定》(鲁办发〔2009〕10号)和本规定要求。各级、各部门负责同志特别是主要负责人要加强对公文处理工作的领导,带头遵守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将公文处理工作列入议事日程,列入机关检查考核的重要内容,明确责任,狠抓工作落实。
  (二)要树立良好的工作作风,在公文处理工作中要谨慎细致、安全周密、高效运转,做到通力协作、密切配合,坚决防止推诿、敷衍、拖延、漏办、误办及文字和格式体例差错现象的发生。
  (三)要进一步加强文秘工作机构和队伍建设,配齐配强文秘工作人员,改善办公条件,关心文秘工作人员的成长。要采取多种形式,加强公文处理工作的业务指导、宣传、培训和督促检查,使政府机关全体工作人员重视、把握和遵守公文处理制度,树立全局观念、法制观念,减少工作的盲目性和随意性,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
  (四)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加强与省政府办公厅公文处理工作的联系和配合,积极提出意见建议。省政府办公厅将采取多种方式加强催办、督办和检查考核,每年对各市、各部门公文处理工作情况进行检查。对在公文处理工作中存在突出问题的单位和典型案例,将进行通报批评;对公文处理工作中成绩突出的单位和个人给予表扬表彰。
  (五)各市、各部门、各单位要根据规定要求,结合实际,进一步修订完善公文处理工作制度,并报省政府办公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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