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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市人民政府,各县(市、区)人民政府,省政府各部门、各直属机构,各大企业,各高等院校: 经省政府同意,现将《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印发给你们,请认真遵照执行。 山东省人民政府办公厅 二○一○年七月十九日 关于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的若干规定 根据建设服务型政府的要求,为进一步转变作风,提高工作质量和效率,现就进一步做好公文处理工作作如下规定。 一、大力精简文电 (一)认真审核把关。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公文处理工作,加强领导,加大审核把关力度。办公部门要充分发挥职能作用,协助领导把好发文(含电报,下同)的政治关、政策关和内容文字关,按程序送审送签,严格控制文电规格,减少发文数量,可发可不发的文电一律不发。 (二)严格控制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数量。对国务院和国务院办公厅下发的文件,如无具体贯彻落实意见,按规定翻印下发,不再重复行文,受文单位应遵照执行。对国家部委发至我省的文件,需要贯彻落实的,原则上由省政府对口部门行文。对领导讲话、会议纪要、各类协议,不以省政府或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印发文件。非紧急事项不以电报形式发文,已以电报形式发出的不再印发文件。省政府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工作事项需发文的,应由部门制发。省政府部门召开的会议和举办的活动,不以省政府办公厅名义发通知。 (三)省政府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对下级政府发布指示性公文;确实需要的,应由省政府办公厅报经省政府领导签批后,加“经省政府同意”字样由部门印发。 (四)严格控制文件篇幅。树立良好的文风,起草、制发文电要简明扼要,力戒文牍主义、形式主义,严格控制文字数量。省政府和办公厅发文文稿,一般不超过4000字。 (五)大力精简简报。省政府各部门、单位要对现有简报进行认真清理,原则上只保留一种简报,并由省政府办公厅统一编制序号。 二、进一步提高公文制发的质量和运转效率 (一)对报送省政府的公文代拟文稿,省政府各部门、单位主要负责同志要高度重视,认真组织起草,在政治、政策、内容、文字等方面严格把关并审签。 (二)省政府部门报送的公文代拟文稿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负责组织会签。协办部门应积极配合,会签文稿应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紧急文稿必须在1日内完成。各部门报送省政府的发文文稿,主要负责同志审签或者送其他部门会签超过5个工作日的(以最后会签日期为准),应重新审签确认。在报送发文文稿时,要附有《送签说明》,内容包括文稿的起草依据、背景情况、会签意见吸收采纳情况、发文形式、是否公开和宣传报道等。《送签说明》主送省政府办公厅。 (三)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的以省政府或办公厅名义发文的文稿,凡涉及其他部门职责的,由主办部门在会议前送有关部门会签并取得一致意见,方可提交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省政府常务会议研究文稿时,主办部门在汇报材料中应将重点解决的问题、政策要点、会签意见采纳情况等如实汇报。省政府常务会议确定发文并提出修改意见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不得超过3个工作日。 (四)省政府办公厅在审理、送签发文文稿过程中,省政府领导提出需部门修改的,由主办部门负责修改,上报时要经部门主要负责同志重新签字确认。 (五)对国务院、国家部委、省委、省人大要求限期书面报送情况,以及需要在省政府有关会议上使用的文件,主办部门要抓紧运转办理,至少提前7个工作日将代拟文稿报省政府办公厅,给省政府办公厅按程序审核运转和省政府领导审签留有时间。 三、规范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 (一)除省政府领导明确要求直接报送其本人和确需直接报送的绝密、机密文件外,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将公文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需省政府审批或阅知的公文,一律报送省政府,由办公厅按程序送领导阅批。 (二)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报告类公文,应使用各市、各部门、各单位的正式文件,一式5份。 (三)各市、各部门、各单位不得以《呈阅件》、《请阅件》、信函等非正式公文向省政府报送请示性事项,更不得以此类形式直接报送省政府领导个人。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