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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建村[2010]63号
【颁布时间】 2010-04-22
【实施时间】 2010-04-22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89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财政部关于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省、自治区、直辖市住房城乡建设厅(建委)、发展改革委、财政厅(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建设局、发展改革委、财务局: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加快农村危房改造和扩大试点的要求,切实做好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工作,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试点范围与目标任务
  
  2010年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范围是全国陆地边境县、西部地区县、国家扶贫开发工作重点县、国务院确定享受西部大开发政策的县和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任务是支持完成120万农村(含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团场连队)贫困户危房改造,其中:优先完成陆地边境县(团场)边境一线12万贫困农户危房改造,支持东北、西北、华北等“三北”地区和西藏自治区试点范围内3万农户结合危房改造开展建筑节能示范。各地区危房改造任务由住房城乡建设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确定。
  
  二、合理确定补助对象与标准
  
  中央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对象重点是居住在危房中的农村分散供养五保户、低保户、贫困残疾人家庭和其他贫困户。各地要按照优先帮助住房最危险、经济最贫困农户解决最基本安全住房的要求,合理确定补助对象。要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规范补助对象的审核、审批程序,实行农户自愿申请、村民会议或村民代表会议民主评议、乡(镇)审核、县级审批。同时,要建立健全公示制度,补助对象基本信息和各审查环节的结果要在村务公开栏公示。县级政府要组织做好与经批准的危房改造农户签订合同或协议工作。
  
  2010年中央补助标准为每户平均6000元,在此基础上对陆地边境县(团场)边境一线贫困农户、建筑节能示范户每户再增加2000元补助。各地要在确保完成危房改造任务的前提下,依据农村危房改造方式、建设标准、成本需求和补助对象自筹资金能力等不同情况,合理确定不同地区、不同类型、不同档次的省级分类补助标准。
  
  三、加强资金筹集和使用管理
  
  2010年中央安排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含中央预算内投资)75亿元,并将根据试点地区农户数、危房数、地区财力差别、上年地方补助资金落实情况以及试点工作绩效等因素进行分配,由财政部会同国家发展改革委、住房城乡建设部联合下达。各地要采取积极措施,整合相关项目和资金,将抗震安居、游牧民定居、自然灾害倒损农房恢复重建、贫困残疾人危房改造、扶贫安居等与农村危房改造有机衔接,通过政府补助、银行信贷、社会捐助、农民自筹等多渠道筹措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地方各级财政要将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地方补助资金和项目管理等工作经费纳入财政预算,省级财政要切实加大资金投入力度。
  
  各地要按照有关规定加强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补助资金的使用管理。补助资金要实行专项管理、分账核算、专款专用,并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的规定严格使用,健全内控制度,执行规定标准,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各级财政部门要会同发展改革、住房城乡建设部门加强资金的监督管理,并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审计、稽查等工作。要定期对资金的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纠正,严肃处理。问题严重的要公开曝光,并追究有关责任人员的责任,涉嫌犯罪的,移交司法机关处理。财政部驻各地财政监察专员办事处将对各地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资金使用管理等情况不定期进行抽查。
  
  四、科学制定试点实施方案
  
  各省级住房城乡建设、发展改革、财政等部门要认真组织编制2010年扩大农村危房改造试点实施方案,在综合考虑实际需求、管理能力、用工量、建材供应与运输等因素的基础上,将改造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到各试点县(团场),并于2010年6月1日前报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备案。各试点县(团场)也要将任务合理细化分解落实到乡(镇)、村(连队),陆地边境县(团场)要优先支持与边境直接毗邻村寨的贫困农户。
  
  五、落实危房改造建设基本要求
  
  拟改造农村危房属整栋危房(d级)的应拆除重建,属局部危险(c级)的应修缮加固。重建房屋原则上以农户自建为主,农户自建确有困难且有统建意愿的,地方政府要发挥组织、协调作用,帮助农户选择有资质的施工队伍统建。坚持以分散分户改造为主,在同等条件下,优先安排危房集中村庄(连队)的危房改造,积极编制村庄规划,统筹协调道路、供水、沼气、环保等设施建设,整体改善村庄人居环境。陆地边境一线农村危房改造重建以原址翻建为主,确需异址新建的,应靠紧边境、不得后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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