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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发文字号】 京建发[2010]117号
【颁布时间】 2010-03-14
【实施时间】 2010-04-01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09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第2页 北京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关于印发《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

[接上页]
(三)两年内在北京市建设工程中销售的产品与用户清单。
  (四)产品生产线主要设备清单。
  (五)企业材料、工艺、产品检验设备清单。
  (六)具有相应资质检测单位出具的有效期内产品型式检验报告。
  (七)企业产品质量管理文件汇编。
  (八)企业产品质量检验人员资格证明。
  (九)近两年没有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违法经营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和承担违约责任、媒体曝光等不良记录及群体性投诉的承诺书。
  (十)该类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第十三条 评价实施单位在接到申报材料60个工作日内,根据评价标准进行下列审核:
  (一)对报送的资料进行书面审核,对申报材料有异议的可要求申请单位补充或澄清。
  (二)视情况到部分申请单位的产品生产现场、产品用户进行实地核查。
  (三)视情况向工商、质监、建设等有关管理部门和检验机构核实,查询有无违法违规行为纪录。
  (四)依据评分细则作出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结果,将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公示15个工作日,并对接到的投诉意见进行核实。
  
  第十四条 按照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标准和评价程序评价合格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评价优秀的供应单位,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a”级。评价结果中应当明确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等级涵盖的产品品种。
  
  第十五条 评价结果的有效期为二年。有效期满后,供应单位应按照本通知重新评价。
  
  第十六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的,可以在公布之日一年后向原评价实施机构提出复审申请,经审核、公示,评价优秀的可评为北京市建筑材料质量诚信“aa”级,并予以公布。
  
第五章 评价的动态管理

  
  第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跟踪、收集 “a”级或“aa”级供应单位的生产经营情况、建设工程项目的用户意见,对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进行回访抽查,并公布供社会各界反映意见和投诉举报的渠道。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实施单位应向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工商行政管理局、质量技术监督局咨询建筑材料供应单位产品质量诚信与被行政处理、处罚的有关情况。
  
  第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应当建立每个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建材质量诚信信息档案库,并无偿为建设工程材料采购、使用单位和政府主管部门提供查询服务。
  
  第十九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筑材料供应单位质量诚信“a”级或“aa”级的单位被注销或停产的,原评价结果失效。
  
  第二十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a”级的单位,生产工艺、生产线主要设备配置、管理素质发生重大变化,产品质量水平严重下降的,应当由评价实施单位组织重新审核确定评价结果。
  
  第二十一条 评价为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a”级或“aa”级的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由评价实施单位核实后,取消其原评价结果:
  (一)因产品质量不合格、提供虚假质量证明文件或其他商业欺诈违法行为,在生产、流通、使用领域被行政处理、处罚,或者承担违约责任、被媒体曝光以及发生群体性质量投诉。
  (二)使用禁止使用或非法渠道采购的原材料。
  (三)允许其他单位以本单位名义生产、销售该类建设工程材料。
  
  第二十二条 根据本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由评价实施单位在有关媒体和“北京建设网”上公布,并在建筑材料招标投标交易中心现场的建材质量诚信生产供应企业查询名单中删除或变更。
  
  第二十三条 根据本办法第二十条规定被停止或降低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一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根据本办法第二十一条规定被取消其原评价结果的供应单位,经整改后可以在满两年后重新申请北京市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合格后予以重新公布。
  
第六章 监督管理

  
  第二十四条 评价实施单位不得借产品质量诚信评价工作营利或强制建材供应单位加入协会。在制订建材质量诚信评价标准、评分细则和评价程序时应当充分征求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意见。协会要制定保证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公正、廉洁的措施,措施的内容和实施情况要向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公布,接受会员单位和行业内其它单位的监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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