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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接上页] 第二十五条 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实施单位的专职与聘请的工作人员,应当严格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办法的规定,在质量诚信评价的申报、审核、评价工作中严谨、认真、公平、公正工作,保护被评价建材供应单位的商业秘密和单位负责人隐私,不得借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工作收取建材供应单位的礼品、礼金或谋取其他私利。 第二十六条 申报进行建材供应单位质量诚信评价的供应单位,认为评价结果不符合评价标准、评价程序性规定,发布信息失实或者评价实施单位、评价工作人员有违规行为时,可以向评价实施单位或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申诉和举报;认为评价工作人员涉嫌受贿时可以依法同时向司法部门举报。 第二十七条 评价实施单位对被评价单位的申诉或举报应当立即核实,申诉或举报事项属实时应当立即纠正,消除不利影响。对违规的工作人员应当批评教育,问题较严重者立即停止其继续参加评价工作,涉嫌违法的移交司法部门处理。 第二十八条 评价实施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的,由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委员会予以纠正,对申诉和举报事项及时予以核实,影响评价结果的,要求评价单位重新审核,造成严重后果的予以通报批评。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九条 本办法从2010年4月1日起试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