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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规名称】 
【颁布部门】 卫生部
【发文字号】 卫发明电[2010]29号
【颁布时间】 2010-04-17
【实施时间】 2010-04-17
【效力属性】 有效
【法规编号】 492226  什么是编号?
【正  文】

卫生部办公厅关于印发《青海玉树县地震转送伤员出院指导原则》的通知


  青海省、四川省、陕西省、甘肃省卫生厅:
  青海玉树县地震发生后,按照党中央、国务院部署,各地卫生行政部门、医疗机构和广大医疗卫生工作者迅速组建医疗救治专家组和医疗队,支援灾区开展伤员医疗救治和转送工作。目前,青海玉树县灾区的部分伤员已陆续转送至青海省西宁市、格尔木市、海南自治州和四川省成都市、陕西省西安市、甘肃省兰州市部分定点医院接受进一步的医疗救治。伤员医疗救治和转送工作有力、有序、有效开展。为指导各地科学、规范地做好地震转送伤员救治工作,保证转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保证医疗质量和安全,我部制定了《青海玉树县地震转送伤员出院指导原则》(以下简称《指导原则》),现印发给你们,供转送伤员定点收治医院在转送伤员出院或转入康复、疗养机构时参考。转送伤员收治在其他地市医院时,按照《指导原则》执行。
  
  
卫生部办公厅
  二○一○年四月十七日
  

  
  
青海玉树县地震转送伤员出院指导原则
  

  为指导转送伤员定点收治医院科学、规范地做好青海玉树县地震转送伤员救治工作,保证转送伤员得到及时有效的治疗和康复,确保医疗质量和安全,制订本指导原则。符合本指导原则的转送伤员,可以根据不同情况分别予以出院或转入康复、疗养机构。
  
  一、四肢软组织创伤伤员出院原则
  (一)神经损伤者已行探查减压修复或按照常规需保守治疗,肢体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二)血管损伤者已行探查修复,术后远端血运恢复良好,肢体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三)肌肉、肌腱损伤者已行手术清创修复,肢体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四)韧带损伤者经手术已修复,或按照常规需保守治疗,肢体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五)皮肤缺损者已行清创植皮或皮瓣修复术,创面已经完全覆盖,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六)复合软组织损伤者(神经、血管、肌肉肌腱及皮肤等)参照上述1-4点。
  
  二、四肢和骨盆骨折伤员出院原则
  (一)基本原则。
  1.局部无明显压痛及畸形,肢体肿胀基本消退,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术后x片提示骨折对位、对线满意,达到解剖复位或功能复位,内固定可靠、牢固。
  3.骨折合并神经损伤已行探查修复,或按照常规需保守治疗。
  4.骨折合并血管损伤者已行探查修复,术后肢体远端血运良好。
  5.骨折合并内脏损伤者经相关科室处理病情平稳,符合出院标准。
  6.开放型骨折致急性骨髓炎经治疗体温正常,局部无红肿热痛和窦道形成,皮肤缺损已完全修复,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7.无骨折并发症(肺部、泌尿系、褥疮等)或并发症已治愈。
  8.患者已经或即将开始功能锻炼并对锻炼方式及时限明确掌握。
  9.合并其它部位骨折或内科疾病者同时符合各自出院标准。
  (二)相关部位骨折伤员出院原则。
  1.锁骨骨折:
  (1)切开复位内固定者术口愈合;
  (2)术后影像学检查证实骨折对位对线良好;
  (3)无影响肩关节功能的神经源性及动力肌的损伤,可自行功能练习;
  (4)术后3~6周。
  2.肱骨近端骨折:
  (1)术后伤口愈合;
  (2)术后影像学证实骨折对合良好;
  (3)术后3~6周;
  (4)无影响肩关节功能的神经源性及动力肌的损伤,可自行功能练习。
  3.肱骨干骨折:
  (1)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术后影像学证实骨折对位对线良好,无明显分离旋转移位;
  (3)术后3--6周;
  (4)无明显桡神经损伤征象,可自行功能练习。
  4.肘部骨折、脱位:
  (1)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影像学证实骨折对位良好,关节内骨折块功能复位;
  (3)术后3~6周;
  (4)无明显骨化性肌炎形成;
  (5)无影响肘关节功能的神经源性及动力肌的损伤,可自行肘关节功能练习。
  5.前臂骨折:
  (1)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影像学证实骨折对位、对线符合前臂骨折功能复位标准;
  (3)术后3~6周;
  (4)无影响前臂及手部活动的神经源性及动力肌的损伤,可自行功能练习。
  6.手部骨折:
  (1)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影像学证实骨折对位对线良好,无脱位及影响功能的成角畸形;
  (3)术后3~6周;
  (4)无影响手部活动的神经源性及动力肌的损伤,可自行功能练习。
  7.骨盆骨折:
  (1)术后伤口愈合良好;
  (2)影像学证实骨盆无明显的、影响功能的移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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