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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市人民政府有关部门,洛阳新区管委会办公室,洛阳高新技术产业开发区管委会,各有关单位: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已经市政府2010年第6次常务会议研究通过,现予以印发,请认真遵照执行。 洛阳市人民政府 二〇一〇年三月十二日 洛阳市节能表彰奖励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落实科学发展观,进一步提高各级各部门和重点耗能企业对节能工作的认识,充分调动全社会节能降耗工作的积极性和创造性,促进全市节能目标任务完成,加快建设节约型社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节约能源法》、《河南省节约能源条例》等法律、法规及《洛阳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统计指标体系实施办法等六个办法的通知》等文件要求,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节能先进单位和个人的推荐、评审工作坚持科学、客观、公开、公正、公平、择优的原则。 第二章 奖励范围、奖项设置和资金来源 第三条 市政府每年度开展一次节能奖励表彰活动。 第四条 奖励范围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县(市、区)政府; (二)完成和超额完成与市政府签订节能目标任务的重点耗能企业; (三)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突出的市直部门; (四)在节能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和取得重大节能效益的个人。 第五条 奖项设置和名称 (一)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 (二)节能工作先进企业 (三)节能工作先进单位 (四)节能工作先进个人 第六条 节能奖励资金从市财政安排的“洛阳市节能专项资金”中列支。 第三章 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第七条 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含高新区管委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在年度节能考核评价中名列前四位的县(市、区)政府,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县(市、区)”奖牌,奖励奖金3万元。 第八条 节能工作先进企业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完成和超额完成年度节能指标计划(该项指标为否决性指标); (二)按照《洛阳市单位生产总值能耗考核体系实施办法》,经市政府节能目标评价考核组考核,结果为“优秀”等级的; (三)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企业”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九条 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市直部门)评选条件和奖励形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表彰节能先进市直部门10个; (二)在节能降耗工作中做出突出贡献、成绩显著的; (三)圆满完成年度目标的; (四)市政府予以通报表彰,颁发年度“节能工作先进单位”奖牌,奖励奖金2万元。 第十条 节能工作先进个人评选条件和奖励方式 (一)名额设置。每年度全市表彰节能先进个人40名。其中,企业人员应占50%以上,且企业法定代表人不超过企业人员名额的15%;非企业名额,主要用于表彰县(市、区)、市直部门从事节能管理工作的人员。 (二)评选原则。节能先进个人由县(市、区)政府、重点耗能企业、市直部门推荐。各县(市、区)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其生产总值占全市生产总值的比重、节能目标责任评价考核结果(对超额完成或未完成的,酌增或酌减名额)等因素确定;市直部门先进个人名额,综合考虑部门研究解决节能降耗重要问题、节能工作措施、推动“十大重点节能工程”实施的作用发挥等因素确定。 (三)评选条件。必须认真贯彻执行节能法律法规,热爱节能工作,有较强的事业心和责任感,从事节能工作2年以上,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 1.在节能管理方面,对推动节能降耗工作产生直接的作用和成效,被县级以上节能行政主管部门认可。 2.在重点节能技术改造项目方面,承担项目建设的主要负责人,项目运行实现节能目标,且节能量占企业当年节能量的20%以上。 |